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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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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4522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人公司)与上诉人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三亚住建局)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8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土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峰、王乾旭,上诉人三亚住建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晓、陈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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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土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土人公司的一审第二项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亚住建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对土人公司一审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土人公司交付最终版施工图的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并以此作为认定三亚住建局并非恶意拖欠设计费、不支持违约金的理由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三亚市机构改革、财政审计系三亚住建局延期支付设计费的客观事由、并非恶意拖欠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土人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土人公司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错误。4.本案不适用最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上限规定,应适用一审法院受案时规定的借贷利率上限年息24%。法院仅有权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违约金,而不是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亚住建局针对土人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三亚住建局不存在违约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大体是边施工边设计,所以设计和施工存在一定的冲突,设计无法落地,2020年6月19日土人公司才把最终定稿邮寄给三亚住建局。设计义务是整体的义务,而不是把这个义务进行拆分。义务是完整的,贯穿始终的。若前一份施工图纸合格,三亚住建局也不可能让对方提交第二次,所以土人公司提交的图纸是不合格的,向三亚住建局主张违约金不合理。 三亚住建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土人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土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结算是必经的法定程序。截至目前,三亚住建局已向土人公司支付主合同价款374.64万元,占主合同总价款的82.9%,达到了三亚市对未进行审计项目款项拨付的规定。三亚住建局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剩余款项需待工程审计结算后才可继续拨付。2.土人公司逾期提交补充合同设计变更的图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三亚住建局未支付剩余款项合理合法,不存在不可预期的情况。土人公司违约在先,其逾期提交图纸导致三亚住建局在土人公司提交完整材料后才能将相关材料报送审计,审计流程也未结束,土人公司应当承担逾期提交图纸导致的审计迟延责任,而无权要求三亚住建局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等费用。 土人公司针对三亚住建局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三亚住建局的上诉请求。三亚住建局所述的涉案工程设计合同概况基本属实,证明其自认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主合同及四份补充合同约定设计费合计为618.0725万元,在提交施工图前3日就应该付至90%,土人公司早就提交了施工图,工程早已完工,三亚住建局应当支付全部设计费。三亚住建局认为付了主合同的82.9%,但是还有四个补充合同,按照合同总体来讲,对方只付到了60%。本案的这个项目不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设计费的依据,三亚住建局引用的规定对本案不适用。三亚住建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亚住建局主张土人公司逾期提供图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是错误的。工程在2016年底已经完成施工了,只是为了配合结算,土人公司才对部分变更的内容提供了补充的施工图纸。 土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亚住建局支付设计费243.4325万元;2.判令三亚住建局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81.625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三亚住建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三亚园林局(发包人)与土人公司(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5××-03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东岸湿地公园,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东岸湿地公园设计,用地规模68.35公顷,设计、服务费52.295公顷×8.65(元/平方米)=452万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由于审计等其它原因,需要对本合同修改完善的情况,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成果提交:8份文本及成果电子文件光盘2份,方案确定并收到确认函后15日内;2.初步设计成果提交:8份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及光盘2份,收到第一笔设计费,和地勘资料后25个工作日;3.施工图成果提交:8份施工图成果文件及光盘2份,收到第二笔设计费,和地勘资料后20个工作日。以上具体进度计划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及双方对方案的沟通情况,允许作适当调整,具体时间应结合项目推进过程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设计费为452万元,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额135.6万元,付费时间合同签署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额135.6万元,初步设计成果提交后三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额135.6万元,景观施工图成果提交前三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45.2万元,审计完毕后三日内。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必须以盖有公章的书面意见或确认函的形式回复设计人,若在提交阶段性成果后10日内发包人不给设计人意见,将被视为确认。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发包人应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016年4月,三亚园林局(发包人)与土人公司(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5××-03-02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一),工程名称东岸湿地公园(新增地块)双方约定根据东岸湿地公园实际情况需要,设计面积增加,经双方最终确认:增加区域为东岸湿地公园(新增地块)。总设计面积为1.856公顷,单价为8.65元每平方米,总价为16.0544万元。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90%,付费额14.4490万元,景观施工图成果提交前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1.6054万元,审计完毕后三日内。主合同中的内容,未在本补充合同中改变的,仍按主合同规定执行。 2016年6月,三亚园林局(发包人)与土人公司(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5××-03-03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二),工程名称东岸湿地公园(主入口地块),双方约定根据东岸湿地公园实际情况需要,设计面积增加,经双方最终确认:增加区域为东岸湿地公园(主入口地块)。总设计面积为3.884公顷,单价为8.65元每平方米,总价为33.5966万元。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90%,付费额30.2369万元,景观施工图成果提交前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3.3697万元,审计完毕后三日内。主合同中的内容,未在本补充合同中改变的,仍按主合同规定执行。 2016年7月,三亚园林局(发包人)与土人公司(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5××-03-04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三),工程名称东岸湿地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双方已经于2015年11月签订东岸湿地公园项目设计合同,现因增加公园主入口处游客服务中心建筑设计,经双方协商,签订此设计补充合同。工程规模1500平方米,设计阶段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内容:公园内游客服务中心,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空调通风、电气各专业施工图。本补充协议签订设计费暂定48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支付方式:第一次付费,30%,付费额14.4万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60%,付费额28.8万元,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前3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0%,4.8万元,审计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分数、地点及提交时间:1.方案设计成果(电子版)1份,协议签订并收到第一笔设计费后10日内;2.施工图设计成果6份,设计方案确定后20日内,并收到第二笔设计费。其他各项条文参照设计的合同。 2017年6月,三亚园林局(发包人)与土人公司(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5××-03-05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三),工程名称东岸湿地公园(设计变更),根据东岸湿地公园实际情况需要,将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经双方最终确认:调整区域主要为东岸湿地公园“乐活田园区”以及全园区道路系统的衔接,设计变更面积为:7.91公顷,单价为8.65元每平米,总价为68.4215万元。付款方式: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90%,付费额61.5794万元,景观施工图成果提交前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6.8421万元,审计完毕后三日内。主合同中的内容,未在本补充合同中改变的,仍按主合同规定执行。 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及四份补充合同的标的总额为618.0725万元,合同签订后,土人公司进行了工程设计,三亚园林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土人公司支付设计费226万元,于2016年5月19日支付设计费67.2万元,于2016年8月11日支付设计费23万元,于2016年9月23日支付设计费58.44万元,共支付374.64万元,尚未支付的设计费为243.4325万元。 2019年2月,三亚市进行机构改革,三亚园林局并入三亚住建局,2019年3月20日,土人公司向三亚住建局致函,要求三亚住建局出具同意履行涉案合同的说明,三亚住建局于2019年4月24日向土人公司出具复函,同意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事宜。诉讼中,三亚住建局同意承担三亚园林局相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土人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撤回对三亚园林局的起诉。 诉讼中,双方对于三亚园林局是否存在迟延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争议,土人公司称2017年8月20日已经将全部的施工图交付三亚园林局,三亚园林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自2017年8月20日起以欠付款项的90%即181.6252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证明全部图纸已交付提交证据如下: 1.8份技术资料输出经过卡 编号000××06的输出卡显示三亚园林局签收了“东岸湿地公园景观项目”方案成果8份,光盘2份; 编号00××91的输出卡显示三亚园林局于2015年10月18日签收了“东岸湿地公园景观项目”初步设计7套,设计说明7套,概算4套,CAD1套; 编号00××84的输出卡显示三亚园林局于2016年3月14日签收了“东岸湿地公园”施工图设计新增部分PDF1份; 编号00××36的输出卡显示三亚园林局于2016年3月23日签收了“东岸湿地公园项目施工图设计(新增地块)”施工图设计蓝图4套; 编号00××88的输出卡显示三亚园林局于2017年7月5日签收了“三亚市东岸湿地公园-三亚东河连通工程”白图4套、说明书4套; 编号00××45的输出卡显示三亚园林局于2017年8月20日签收了“三亚市东岸湿地公园(主入口地块)项目”蓝图8套; 2017年8月20日,三亚园林局签收“海南省三亚市东岸湿地公园游客服务中心”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建筑施工图13张、结构施工图13张、设备施工图12张、电气施工图12张。 编号00××47的输出卡显示三亚园林局于2017年8月20日签收了“三亚东岸湿地项目(乐活田园区变更)”施工图设计电子版高程图CAD1套; 2.三亚园林局关于东岸湿地公园主入口及新增地块设计图纸变更调整的函 2018年10月17日,三亚园林局向土人公司致函,内容:东岸湿地公园于2016年6月开工,是2016年全国“双修”“双城”现场重点展示项目之一,现已进入收尾阶段。主入口及新增地块属于合同外新增范围,因处于东岸湿地示范性位置,在2016年底就已施工完成,鉴于当时时间紧、任务重,实际施工时部分区域做法、苗木品种及数量、水电线路等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全国“双修”“双城”现场会的要求做出了一定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附件)。为了后期便于结算,请设计单位对附表所列项目出具设计变更图纸,以便完善设计变更手续 三亚住建局认可收到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由于双方签订主入口及新增地块补充合同时并未敲定全部内容,存在边施工边设计的情形,合同履行中存在很多争议,因为气候、政治等因素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土人公司前期提交的设计方案无法落地,多次催要仍迟迟未交付,直至2020年6月19日才收到变更图纸,此前由于土人公司迟迟不交付图纸,导致东岸湿地公园整个项目无法提请审计,财政无法拨款。土人公司对此不认可,称施工过程中由于三亚园林局自身原因导致施工项目进行变更,为了帮忙,配合三亚园林局出具了变更图纸并于2020年6月19日交付给三亚住建局。 经询,三亚住建局称至今仍未就涉案工程进行审计立项。 诉讼过程中,土人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2019)京0108民初58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亚住建局、三亚园林局名下价值334.9119万元财产。三亚住建局于2019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交其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建行海港支行账户内334.9119万元存款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法院于2020年11月29日出具(2019)京0108民初585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亚住建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建行海港支行账户内334.9119万元存款,并解除对三亚住建局、三亚园林局名下价值334.9119万元财产的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及四份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上述合同系土人公司与三亚园林局签署,但由于三亚市机构改革,三亚园林局已经并入三亚住建局,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三亚住建局承继,且土人公司与三亚住建局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虽然三亚住建局抗辩称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拨付款项已经达到总价款的80%以上,剩余费用应当按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但是本案所涉款项系设计费,而非上述通知中规定的建安费,双方合同中已约定了设计费数额及付款时间,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亚住建局提交的上述文件不具有对抗双方约定的法律效力,土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并交付了施工图,三亚住建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关于双方争议的施工图交付问题,虽然土人公司称2017年8月20日已经交付全部施工图,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虽然土人公司先期交付了施工图,但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经过协商对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土人公司配合提交变更后的施工图亦属合同的相关义务,法院据此确认土人公司交付最终版施工图的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根据合同约定,90%的设计费均应在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可见90%的设计费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此外,虽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剩余10%的设计费均是在审计完毕后三日内支付,但是双方并未就审计的主体、流程、起算日期及期限等进行约定,三亚住建局抗辩称因为土人公司未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导致无法提请审计,且审计主体并非三亚住建局,其无法决定审计的期限,但是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早已完工,虽然双方未对审计期限进行约定,但是并非无期限,工程完工后,三亚住建局应当及时审计或及时推动审计,但其至今仍未进行审计立项,且审计期限仍不可预期,显然涉案工程的审计期限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期限,三亚住建局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支付10%的设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土人公司要求三亚住建局支付尚欠的设计费243.432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三亚住建局已经向土人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设计费,而其未支付剩余设计费系因施工图纸、机构改革及财政审计等客观事由,并非恶意拖欠,土人公司亦未就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土人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243.4325万元;二、驳回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0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48元(已交纳),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359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茂刚 审判员刘国俊 审判员赵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想 书记员明玥 书记员杨梓薇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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