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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包立明
联系方式:010-88518609
注册时间:2014-11-05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A座4层
简介:
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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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国泰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3420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国泰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灵时创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国泰与被告铁塔北京市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勃欣、第三人精灵时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崟、第三人首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谷国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铁塔北京市分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铁塔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5月入职铁塔北京市分公司,职务为司机,主要负责驾驶铁塔公司工程车,与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2019年12月,我按照铁塔北京市分公司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ETC,用于公司交纳车辆通行费用。2020年3月底,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口头通知我,告知我年龄大,口头说辞退,2020年7月16日,精灵时创公司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铁塔北京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首汽公司签订了《2019-2020年北京铁塔汽车租赁及汽车驾驶服务采购合同-驾驶员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合同正在履行中。合同中第一条工作内容中明确表明,由首汽公司承担我公司的汽车驾驶工作。首汽公司与精灵时创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谷国泰系与精灵时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首汽公司,与我公司没有关系。综上,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谷国泰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精灵时创公司述称,谷国泰与我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与首汽公司有劳务派遣的协议。我公司将谷国泰派遣至首汽公司工作,谷国泰的工资是由我公司支付,社保是我公司缴纳。因首汽公司业务调整,将谷国泰退回至我公司,我公司两次向谷国泰发送返岗通知要求谷国泰返岗,谷国泰均未返岗,故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人首汽公司述称,精灵实创公司将谷国泰派遣至我公司担任司机,我公司与铁塔北京市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谷国泰作为合同中约定的跟车司机,故我公司将谷国泰派往至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工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谷国泰于2019年6月1日与精灵时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确认书,其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精灵时创公司派遣谷国泰到首汽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北京,岗位司机。精灵时创公司支付谷国泰工资。 2020年6月5月、2020年7月3日精灵时创公司分别向谷国泰出具了《返岗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谷国泰的劳动合同。 谷国泰主张,其经熟人介绍于2019年5月初至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工作,2019年7月底其至精灵时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工程车司机,入职后负责开车巡视信号塔,其并不清楚派遣至首汽公司一事,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细看。2020年3月底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告知其疫情结束后因工作任务繁重该岗位需要更换年轻人,让其正常工作至2020年3月底,此后铁塔北京市分公司给其安排过一次工作,让其去昌平,因为疫情严重,其没有去。首汽公司称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已经给其安排过工作了,故没有另行给其安排工作。其收到精灵时创公司的返岗通知后,曾于2020年6月11日其至精灵时创公司,告知精灵时创公司,其一直等待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安排工作。由于其在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工作,故该公司为用工单位,该公司单方面通知不再用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铁塔北京市分公司主张,其公司与谷国泰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首汽公司签订了驾驶服务采购合同,租赁的驾驶员服务包括谷国泰。谷国泰于2019年5月初至其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2020年3、4月份其公司是考虑到谷国泰的年龄及身体情况,给谷国泰调整了工作岗位,但谷国泰未至新岗位工作,其公司将此事反映至首汽公司,此后其公司不清楚解除事宜。就该主张,铁塔北京市分公司提交《2019-2020年北京铁塔汽车租赁及汽车驾驶服务采购合同-驾驶员服务》,甲方(铁塔北京市分公司)、乙方(首汽公司),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汽车驾驶工作,服务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限为2年。谷国泰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称在仲裁阶段才见到此合同,此前并不清楚铁塔北京市分公司租赁驾驶员服务一事。精灵时创公司、首汽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精灵时创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与谷国泰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将谷国泰派遣至首汽公司工作。因谷国泰两次收到返岗通知均未返岗,故其公司与谷国泰解除劳动合同。 首汽公司主张,谷国泰由精灵时创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工作,其公司与铁塔北京市分公司签订了驾驶服务采购合同,将谷国泰派往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此后其公司将谷国泰退回至精灵时创公司。 谷国泰以要求铁塔北京市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2030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谷国泰的仲裁请求。谷国泰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谷国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谷国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耿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校嘉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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