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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卷
联系方式:010-83667036
注册时间:2014-11-0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房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施工;销售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地质灾害治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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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诚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31683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寨县诚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商贸公司)与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建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成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徐明学,被告中煤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环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诚成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7878380.96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819890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此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3日,被告中煤建工公司承建了河南省项城市郑韩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由于施工需要购买钢材,原告诚成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后,2019年6月23日签订了《钢筋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双方就采购钢材的数量、价格、付款以及逾期违约金等具体事项明确了标准。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钢材。双方每月履行了结算,但钢材款按规定被告早已逾期未能兑付,加之该工程项目现已形成烂尾工程,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共拖欠原告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合计8698270.96元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煤建工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仅欠原告6818710.66元,而不是原告诉请金额;第二,涉案合同的担保人系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融世纪公司),原告知情但未向担保人主张履行债权;第三,违约金仅为359375.25元,应由担保人承担并出具发票给被告;第四,原告提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本案相关费用均应由担保人承担;在春节前已经支付了1000000元;第五,原告擅自加的30元每吨价格,没有合同依据,我方认为合同总金额是17968762.7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3日,买方(甲方)中煤建工公司与卖方(乙方)诚成商贸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载明:钢筋价格见附件一A和B。附件一中的合同现金单价为暂估价,结算价格以货到现场当日,我的钢铁网(郑州市)钢材市场价格行情中建筑钢材市场工地采购结算指导价为准。采购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经协商采购人仍未支付的,自构成逾期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价款为基数的万分之四向供货人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累计数额不能超过总合同价款的2%。附件一对供货范围及价格进行了约定。附件七约定采购人本合同履行现场指定的收货人为阚加祥和王辉。 合同签订后,诚成商贸公司按约向中煤建工公司提供了货物。中煤建工公司2019年6月份对账清单显示供货金额为2054503.57元;中煤建工公司2019年7月份对账清单显示供货金额为1706845.88元;中煤建工公司2019年8月份对账清单显示供货金额为2529032.33元;中煤建工公司2019年9月份对账清单显示供货金额为2438067.12元;中煤建工公司2019年10月份对账清单显示供货金额为1542465.68元;中煤建工公司2019年12月份对账清单显示供货金额为4098055.56元;中煤建工公司2020年5月份对账清单显示供货金额为3599792.60元,以上总计金额为17968762.74元。 2019年9月26日,中煤建工公司向诚成商贸公司账户转款2054503.57元;2019年12月6日,中煤建工公司向诚成商贸公司出具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300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29日,中煤建工公司向诚成商贸公司账户转款3735878.21元;2020年5月18日,中煤建工公司向诚成商贸公司账户转款300000元。以上总计金额10090381.78元。 中煤建工公司与环融世纪公司签订《项城市郑韩棚户区改造项目(2标段)A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项城市郑韩棚户区改造项目(2标段)A区劳务分包给了环融世纪公司。2019年7月20日,环融世纪公司(乙方)向中煤建工公司(甲方)出具《货款支付保证协议》,协议载明乙方的保证范围及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欠钢筋供应商到期材料款、利息、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索赔款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钢筋供应商对钢筋质量负责,检查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钢筋供应商负责,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保证的期限为甲方应付给钢筋供应商的贷款至付清之日止。甲方末按主合同约定向钢筋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的,钢筋供应商不得向甲方主张支付该材料款,均由乙方垫资支付(乙方担保代支付款项必须拨付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拨付于钢筋供应商签约账户。上述协议签订后,环融世纪公司向中煤建工公司转款多笔。2020年4月8日,中煤建工公司与安徽环融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变更开具发票的信息。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支付方式为货款垫资三个月即第四个月10日前支付第一个月货款。双方均认可中煤建工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就涉案合同的相关款项又支付了1000000元。 经查,诚成商贸公司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并支出律师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诚成商贸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采购合同、对账清单、银行电子回单、承兑汇票、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被告中煤建工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劳务分包合同、货款支付保证协议、建行客户回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寨县诚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878380.96元; 二、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寨县诚成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59375.25元; 三、驳回金寨县诚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4元,由金寨县诚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02元(已交纳),由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2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阳 书记员张佳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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