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宣胜、李中才、查金定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721执1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东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石宣胜与李中才、查金定、李玉芳、李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中才、查金定、李玉芳、李俊超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并扣划了李中才名下存款7481元、李玉芳名下存款197561.24元、李俊超名下存款1109.09元,共计206151.33元,我院已通过案款发放系统发放申请人石宣胜。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中才、查金定、李玉芳、李俊超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中才名下的林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芳名下的公积金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芳名下的苏E3××××车辆,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超名下的沪C3××××号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中才、查金定、李俊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玉芳进行了高消费限制。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中才、查金定、李玉芳、李俊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敦胜
审判员汪磊
审判员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璐珺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