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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进文
联系方式:15764320606
注册时间:2000-06-07
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建阳路22号(原老消防支队附近)
简介:
室内外装饰、装璜设计、施工(凭资质证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凭资质证经营);防盗门安装及幕墙制作安装(凭资质证经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钢结构工程(凭资质证经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分包(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生产、加工、销售装璜材料(不含“信那水”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装潢材料)、家具、铝合金;园艺制作;石材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白钢铁艺加工及制作(仅限分公司经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办公用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设计;网站设计;房屋建筑及规划设计(凭资质证经营)影视动画设计、制作(凭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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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02民初3395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五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41691.22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签订了办公场所装修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开工时间为2014年8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直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才完成整个装修工程施工,逾期28天。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在竣工后,双方约定的5年质保期内,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但被告置之不理。因此,被告存在合同约定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现合同于2019年10月14日到期,根据合同内容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按照已付款0.3%/天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退还吉林省良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德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窦智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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