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热工仪表线缆厂有限公司与珠海艾尔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31民初132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省金湖县热工仪表线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艾尔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省金湖县热工仪表线缆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被告珠海艾尔仪表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及诉讼费187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省金湖县热工仪表线缆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江苏省金湖县热工仪表线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艾尔仪表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阚春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春霞
判决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