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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天劲
联系方式:028-688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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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虹璋与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21民初3966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虹璋与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新公司)、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为查明案情,川新公司申请追加赵建华、刘之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川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追加了赵建华、刘之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虹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家才、川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会及覃杰、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及冯毅、赵建华、刘之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虹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赵虹璋与川新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无效;2.川新公司给付赵虹璋工程款1100万元;3.川新公司给付赵虹璋利息(以工程款1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城投公司在欠川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城投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东北片区(金堂县),赵虹璋以川新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并中标。中标后,川新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川新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与赵虹璋签订了《项目管理责任书》(实为工程转包),将全部工程内容转包给赵虹璋,赵虹璋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分段经竣工验收,交付城投公司投入使用,全部工程验收在2016年8月1日。工程项目已过保修期,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三方便进入漫长的工程造价结算,城投公司一拖再拖,时至起诉时最终工程造价结算未出结果。现赵虹璋拖欠巨额的人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等,部分已起诉,部分仍在催要。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赵虹璋只能以昆明禹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核结果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另两个权利人刘之学、赵建华拒绝在诉状上签字,其不作为的行为应视为自愿放弃权利。作为连带权利人的实际施工人赵虹璋有权主张全部权利提起诉讼。综上,为维护赵虹璋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其诉请。 川新公司辩称,赵虹璋主张的案件性质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赵虹璋借用川新公司资质施工,川新公司与赵虹璋、刘之学、赵建华之间无发包承包关系,赵虹璋不能要求川新公司付款。川新公司收到城投公司的款项已全部支付给赵虹璋及刘之学、赵建华,现已超额支付。 城投公司辩称,截止2020年9月3日,城投公司向川新公司支付工程款78742392.63元,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支付款项已占合同价款的97.19%,即使按赵虹璋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定案表》中确定的一审定案金额86653962.36元,支付比例已达90.87%,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剩余款项待政府审计结果出具后再支付。城投公司不欠川新公司工程款,不应承担本案欠付责任。 赵建华述称,川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合法取得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东北片区金堂县幼儿园的承包权。城投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政府正在对总工程款进行审计,金额尚不明确。川新公司与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符合我国企业经营模式,合理合法,附件四明确载明:工程分两个项目,刘之学、赵虹璋负责金沙、三江、黄家、竹篙、转龙、云合、淮口五星的现场施工管理,并对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赵建华负责福兴长乐、三星文理的现场施工管理,对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刘之学、赵虹璋只能收取7个点位的工程款,无权收取赵建华所施工的两个点位的工程款,等待审计完毕后才主张权利。赵虹璋起诉的工程款不应包含赵建华所施工的项目。赵虹璋向赵建华借款483816元用于工程,承诺收到工程款时归还借款。赵建华交纳的该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属实,刘之学、赵虹璋认可该事实,应当退还给赵建华。川新公司应支付赵建华工程款1944万元(最终以二审报告为准),与刘之学、赵虹璋无关。川新公司已付给刘之学、赵虹璋工程款为59419300.23元(不含川新公司应收款项),一审工程款为66773962元,履约保证金已退还7771417元。川新公司已付给赵建华工程款15308950元(不含川新公司应收款项),一审工程款为1988万元,已退履约保证金1209900元。以上事实证明赵建华不与赵虹璋共同起诉川新公司和城投公司,而是等到政府审计完毕后再行权利,主张支付工程余款458万元(按一审金额计算),赵虹璋所诉金额7354662元(按一审金额计算未扣减应付款项)。 刘之学述称,政府第二次审计未结束,总工程款不确定,不具备收款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川新公司与城投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东北片区(金堂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川新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一东北片区(金堂县)施工标段。工程地点:成都市二、三圈层区(市)县(成都市金堂县)。工程内容: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二、工程承包范围。成都市金堂县9所幼儿园。详细承包范围见招标清单和施工图。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按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执行。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为81018321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建国,工程师。发包人处盖有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冉景签名;承包人处盖有川新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黄建国签名。专用合同条款载明:12.3.2.1工程进度付款方式。按月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月进度款均支付至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计量的80%,留15%审核保留金和5%质量保留金。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若因财政资金审批原因致进度款滞后拨付承包人,滞后期40工作日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停工索赔。12.3.2.2进度付款申请要求。(2)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接受支付过程审核和竣工结算审核。在每个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累计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金额的80%(含税),剩余20%作为质量保修金(5%)和审核保留金(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一审)完成,承包人按要求移交完整成册的竣工验收资料后,累计支付至一审审定结果的85%。工程经政府审计后,累计支付到政府审计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责任缺陷期(二年)到期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14.1承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后28天向发包人交清竣工结算资料,在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手续。14.2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拨付至政府审计竣工结算总价的95%,剩余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后,将余额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4.3政府审计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未超过政府审定结果的95%,则发包人在出具政府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至政府审定结果的95%。 2015年8月11日,川新公司与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签订了一份《项目管理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川新公司,乙方为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第一条工程项目管理主要的内容及条款。1.工程承包内容:施工合同(以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为准),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资料。2.乙方承包享有的计价:是按清单综合单价标准和原则来编制的,乙方承包总价按照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并按主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总价为81018321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准。第二条工程施工管理方式。乙方自主管理,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为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且乙方承诺其为成都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东北片区(金堂县)施工的现场施工管理实际直接管理人,负责该工程的人、财、物的指挥和调配,该工程实际中如果发生一切民事、经济、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2.乙方社保购买至甲方名下,本项目工程由乙方负责组建项目部,并严格按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管理。3.乙方承诺在施工及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符合要求。4.甲方咨询管理费按工程实际决算总价1%包干计取(不含税费、规费等费用)。项目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责任人承担项目上的一切债权债务。5.本工程项目营业税税金及附加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缴纳。按工程总造价暂扣2%企业所得税,最终以实际为准(在甲方所在地缴纳)。第七条工程款的拨付。1.坚持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工程款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严禁现金收取或借支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款。2.乙方用款,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乙方亲自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并经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确认。3.乙方须在工程竣工后60日内,将工程内部结算办理完毕,并办理工程尾款确认书。第十条责任。甲方责任:督促指导乙方全面履行主合同及相关文件款项下承包方的义务等。乙方责任:负责全面履行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等。第十一条违约及法律责任。5.因乙方隐瞒债务,导致发生民事诉讼,乙方除承担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外,还应向甲方多支付本工程造价5%的咨询管理费。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3.鉴于乙方全面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独立核算,在本责任书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非甲方原因导致按照法律规定,基于本责任书约定的工程项目,甲方对外承担责任、赔偿、支付相关费用,则甲方可以直接在乙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或者直接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附件四:乙方现场管理分工:刘之学、赵虹璋负责金沙、三江、黄家、竹篙、转龙、云合、淮口五星的现场施工管理,并对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赵建华负责福兴长乐、三星文理的现场施工管理,并对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三人非川新公司员工)按照《项目管理责任书》的约定对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一东北片区(金堂县)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后,于2016年8月1日经城投公司、川新公司等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工程总价款经昆明禹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审定为86653962.36元,川新公司、城投公司均盖章确认。 城投公司合计向川新公司支付工程款78482779.28元(不含审计费259613.35元)。川新公司向刘之学付款13150016.83元、向赵虹璋付款12424000元、向赵建华付款14920000元、向刘之学及赵虹璋付款24282500元、向刘之学及赵虹璋和赵建华共同付款12418055元;川新公司支付刘之学、赵建华社保费用合计102368.64元;川新公司支付工程项目产生的诉讼费及货款280958元、律师费22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77797898.47元(不含退还保证金8976035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定案表》、《银行转款凭证》、《收条》、《借条》、《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川新公司主张扣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管理费等款项,因涉案工程款未最终确定,该部分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本院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赵虹璋及第三人刘之学、赵建华与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无效; 二、驳回原告赵虹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原告赵虹璋负担21950元、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雷山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骆开琦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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