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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平
联系方式:024-66775067
注册时间:2006-11-16
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37号
简介:
建设工程(公路、铁路、隧道、桥梁、城市轨道、钢结构、土木建筑、路基路面、土石方、铺架工程、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持资质证施工);商品混凝土销售;建筑物资及机械设备租赁,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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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仁、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1348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宝仁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宝仁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定被申请人支付道路使用费及补偿费78000元,恢复稻田灌渠道80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的诉讼请求;3、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19份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被申请人在施工期间占用了再审申请人补偿协议之外的自建道路,以及施工车辆压塌损毁了再审申请人稻田渠道80米,应当进行补偿,而没有补偿的事实。法庭应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明目的予以采信,相反原审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而不应按占地补偿合同纠纷处理,原案按双方的《补偿协议》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中铁九局七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张宝仁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高山丹 审判员马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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