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27财保72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7民初37号】,申请人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价值80536233.52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在80536233.52元限额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白桂刚
审判员牟童
审判员唐新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基城
判决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