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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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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与苏州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根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6执3117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与苏州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根元、徐雪花、张林荣、徐小云、刘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借款本金17499930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7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以本金1749993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到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并应支付原告律师费342900元,上述款项苏州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如不按期足额支付,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有权就刘根元、徐雪花提供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镇新胜路××号××幢××室、苏州工业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号、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甪××18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房屋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刘根元、徐雪花、张林荣、徐小云、刘晓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73216.5元,由苏州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根元、徐雪花、张林荣、徐小云、刘晓峰负担。因苏州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根元、徐雪花、张林荣、徐小云、刘晓峰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支付1791604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17916046.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531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0年7月28日、8月27日、2021年4月30日、5月27日、7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部分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6月24日,部分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7月12日,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刘根元银行存款204412.57元、徐雪花银行存款25027.04元,内转执行费85316元后,剩余144123.61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张林荣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根元、徐雪花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镇××路××号××幢××室、××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幢××号、××幢××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刘根元、徐雪花名下位于苏州市××苑××幢××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张林荣、徐小云名下位于苏州市××花园××幢××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嗣后,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抵押物苏州工业园区××镇××路××号××幢××室、××室、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幢××号、××幢××室不动产进行评估,确认上述抵押物价值合计25401000元。本院依法向各当事人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5.本院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镇××路××号××幢××室不动产,根据申报,上述不动产分别出租,楼下曹飞(租赁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租金已支付至2022年4月31日;楼上出租给王宁,租赁期限至2021年9月30日,租金已付清,鉴于租赁期限较短,本院拟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有待异议审查终结后处置。 其中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幢××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不动产,根据申报,出租给周雪芳,租赁期限从201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租金已付清,鉴于租赁期限较短,本院拟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有待异议审查终结后处置。 其中苏州市吴中区××镇××路××路××号××幢445室、苏州市××镇××路××幢××幢××号、××幢××室不动产,根据本院调查的情况,本院作出(2020)苏0506执3117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除去案外人对上述抵押物的占有。现案外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有待执行异议审查终结后处置。 6.现查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对××镇××路××号地块进行回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视政府回购情况再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同时对于其他查封的不动产暂缓处置。 7.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144123.6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建军 审判员李跃辉 审判员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臻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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