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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萍
联系方式:0511-85340778
注册时间:1985-10-11
公司地址:镇江市北府路108号
简介:
电力设施的承装(修、试);售电,电力供应;工程咨询服务;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检测、维保;建筑机电设备、智能化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咨询、限速器校验服务;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安装设备、建筑安装材料、建筑安装工器具、消防器材销售;船舶配件制作与安装;组织特种设备焊工考试;房屋租赁;施工劳务作业。(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钢结构制造、安装;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变压器、压力容器、非标准件制造、销售;市场管理服务;住宿、餐饮服务;停车场服务;办公文具、纸张的批发、零售;家具、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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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4民终2180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镇江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苏0481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所述的混凝土的数量、单价以及上诉人支付款项金额均没有异议。二、但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供应的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有权拒绝付款。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商品混凝土,是用于案外人江苏兆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年公司”)厂房项目地坪的施工。但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供应的混凝土施工后,地坪出现大量开裂,兆年公司委托检测单位对施工使用的混凝土进行取芯检测。经检测,施工所用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严重偏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此,兆年公司委派其负责人向镇江建设公司提出高达400万元的索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为了主张其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合格,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溧阳市江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但该报告所检测的对象是混凝土试块,该报告的结果与之后兆年公司委托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的取芯检测存在根本的冲突。而且,根据现场状况,地坪出现大量起灰、开裂等仅凭肉眼即可发现的质量问题。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查明被上诉人供应的混凝土究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混凝土的配比及抗压强度值进行鉴定。然而,原审法院竟然凭借大量推定的事实,即认定案涉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根本无法作出正确的判决。三、除查明事实不清外,原审法院遗漏本案当事人,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参加案件的审理。本案中,案涉混凝土是用于兆年公司厂房地坪的施工。现已完工的地坪出现质量问题,兆年公司已实际提起索赔。因此,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影响到兆年公司合法权利的实现,与兆年公司存在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兆年公司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而且事实上,上诉人已经明确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请求追加兆年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并向原审法院详细的阐述了理由。但原审法院在既未告知上诉人是否准予追加,也未在判决中说明不予追加的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推定的事实进行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且忽视了兆年公司的合法利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其作出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纠正。 被上诉人亚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亚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镇江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342091.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503142.59元;2、镇江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30日,镇江建设公司(需方、甲方)与亚邦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如下主要内容:甲方承接的兆年公司工程,供货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起,预定购总方量3500立方米,货款总价约160万元;每月25日为对账结算日,以当月发生混凝土随车送货单为依据,双方确认对账单后结算;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依《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以标养28天龄期或双方协商大于28天龄期的评定标准为准;需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收货验收,及时合理的运送、浇筑、振捣、养护和保护混凝土,应由有资质人员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制作试块,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事宜与供方无关;需方如发现混凝土由质量问题的,应该在该部位浇筑之日五日内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积极配合查找原因;需方未在五日内通知的,视为混凝土质量已符合需方要求,对混凝土强度有异议可选择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需方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出现问题(振捣不密实、过振、不保湿覆盖养护造成灰化过大、干缩开裂等),由需方负全部责任。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亚邦公司向镇江建设公司所在工地供应各标号混凝土,2020年7月25日开始向工地供应地坪使用的混凝土,标号为C30,至2020年8月9日地坪停止供货,2020年8月15日,停止所有供货。2020年8月25日,经双方对账,形成书面《商砼供应结算单》,载明累计所欠货款1342091.6元。 根据亚邦公司提供的溧阳市江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显示,兆年公司作为委托单位,于2020年8月12日委托该公司对1号车间地坪混凝土(同条件)试块进行强度检测(制作日期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5日进行了检测,强度值39.4Mpa合格;另2020年8月13日对该车间地坪试块(制作日期2020年7月27日)进行检测,强度值36.6Mpa合格。 镇江建设公司提供常州市安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载明如下信息:兆年公司为委托单位,工程名称为1号车间,浇筑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9日,委托日期2020年9月5日,检测日期为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8日,6个点抗压强度值分别为21.6、24.3、21、25.2、22.6、22.1Mpa。低于C30设计强度85%,即25.5Mpa。镇江建设公司收到兆年公司的上述报告后,于2020年10月10日向亚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三方进行谈判,取得共赢。 庭审中,镇江建设公司陈述:亚邦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混凝土试块,是实验室的理论范围,而镇江建设公司提供的是兆年公司现场取样的检测报告;2020年9月初,兆年公司发现了地坪开裂的质量问题,并提供了检测报告,与亚邦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冲突,是否是质量问题,还需要司法鉴定;对兆年公司检测的过程认可,但检测结果无法确定;兆年公司尚有300万不到的工程款未付;合同中虽约定了付款期限,但亚邦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镇江建设公司不应支付其余货款。镇江建设公司另提供兆年公司向其提供的四张地坪现场照片,该照片显示:地面缝隙处有表皮裂开情形,拍摄的是近距离景象。 亚邦公司陈述:其没有参与兆年公司委托检测的事宜,并不认可该单方检测意见;镇江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现场保养到第三天就结束了,停止浇水,影响到混凝土强度和裂缝,按照行业标准应该是继续浇水10到28天;浇筑后应立即开凿四米见方的伸缩缝,镇江建设公司施工的地坪大部分没有开伸缩缝。对镇江建设公司提供的照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与案涉的关联性。亚邦公司另提供2020年9月11日亚邦公司方负责人陈生海与兆年公司负责人何文伟的电话录音,该录音显示,何文伟说到浇了三天水,第四天施工方就不来了;陈生海要求赶紧浇水。以此证明,镇江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没有按要求进行保养。提供2020年10月12日拍摄的地坪照片,显示伸缩缝开的少,不符合规定;提供2021年1月16日拍摄的厂房内照片,显示案涉厂房已交付使用,进行了正常生产。 镇江建设公司对亚邦公司提供的录音对象无法确定,不予认可;对地坪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亚邦公司的证明目的;厂房现场照片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双方的自认,亚邦公司与镇江建设公司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亚邦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按约供应符合质量要求的混凝土,镇江建设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约支付货款。亚邦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供货完毕,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对账,显示镇江建设公司尚欠亚邦公司货款1342091.6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每月25日是对账结算日。至此时,镇江建设公司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镇江建设公司应当支付亚邦公司货款1342091.6元。 对于亚邦公司供应的用于兆年公司浇筑地坪混凝土的抗压值是否达标的问题。亚邦公司提供的兆年公司在亚邦公司供货工程中送检的混凝土试块,显示的抗压值符合标准。而镇江建设公司提供的其自身也不能确定是否认可的兆年公司此后(2020年9月5日)的检测报告,虽显示抗压值不符合约定,但亚邦公司认为是兆年公司单方委托检测,其结果不予认可。同时,镇江建设公司提供的兆年公司地坪现场照片显示,也是地坪有少许表皮脱落情形,无法得出案涉混凝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亚邦公司辩解是镇江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没有按规定开伸缩缝、浇水保养等,存在违规行为,并提供了录音、现场照片等。为此,从目前双方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亚邦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以致于镇江建设公司可以抗辩其拒付已届期履行款的事由成立。对于亚邦公司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另行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处理。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镇江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42091.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8元(减少诉请后受理费为16878元,减半收取诉讼费8439元,其余退还亚邦公司98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9元,由镇江建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镇江建设公司补充提供其作为原告起诉兆年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065277.71元及延期付款相应利息。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兆年公司基于质量问题反诉请求镇江建设公司赔偿损失4434815.2元。 被上诉人亚邦公司二审没有提供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8元,由上诉人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梅 审判员王佳 审判员周韵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璜 书记员夏煜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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