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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英伟
联系方式:13980081010
注册时间:2004-04-09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
简介:
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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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8民初11713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载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互联网专线费用15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互联网专线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34065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按照欠费金额的日3‰计算,自应付费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无限光载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了《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下称《业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等相关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互联网专线业务的各项费用。《业务协议》约定6.1本次乙方(原告)共计为甲方(被告)提供1条线路,总费用为150000元/月;6.4缴费方式为:预付费。缴费周期为按月,预付费客户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前缴清下一期费用。6.10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费用。7.3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费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投资建成了互联网专线的线路及设备,并且持续提供专线网络服务。2017年6月,被告出现专线费用的欠费,目前共欠费150000元。因《业务协议》10.3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光载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因被告光载公司未支付互联网专线服务费,向被告催收无果,遂以前述请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与被告签订了《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被告签订了《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向原告转账支付了2017年4月服务费150000元,2017年5月服务费15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服务费150000元,原告催收无果,诉至本院。原告出示了《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复印件、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被告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转账15万元,摘要载明“成都移动4月费”,被告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转账15万元,摘要载明“5月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欠款催缴函》、《律师函》、欠费截图、《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互联网专线费用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3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2250元,由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陈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冀平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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