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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荔
联系方式:0516-85755332
注册时间:1990-12-06
公司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60号
简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废旧物资销售;化工设备拆除;建筑物拆除;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建筑工程设备、管道销售、检测、维修、租赁;消防器材、空调设备、电梯设备的销售、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钢材、金属制品的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灯具研发、生产、销售、安装;钢结构件、环保专用设备设计、销售、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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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11民初1060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商业电子承兑汇票拒付金额200万元及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出票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收款人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开出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7日、票据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被告,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2020年1月22日,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被拒付。 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有效,但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该电子承兑汇票系被告基于与宿州酱缘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酒水合同而交付给宿州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宿州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约定如该公司不按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履行供货义务此票作废,期间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原告获得该承兑汇票系基于其与安徽裔衡光电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其中以被告出具的票据作为抵押但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且依票据法规定电子承兑汇票不得抵押或转让他人,因此该抵押无效;另外,借款协议约定如该票据到期不能完全兑现,则由担保方尤立强、杨杰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通过(2020)苏0311执保字1494号裁定已查封保全了安徽裔衡光电子公司及尤立强、杨杰银行存款200万元及价值的相当,且安徽裔衡光电子公司的340万元工程款也已被查封在睢溪县睢芜湖产业园,原告再起诉我公司属于一个借款标的多次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7日,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采购方)与供货方(乙方)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签订《酒水采购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价值2002720元的酒水,合同价款结算在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将酒水全部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检验后证明均符合合同要求后进行,货款支付方式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其内容为: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与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产品贸易合同,如本公司不按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履行供货义务,此票作废,期间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向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开具电子承兑汇票一张,其上载明:票据号码231××××,出票日期2019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17日,出票人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收款人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万元,承兑人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能否转让:能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其中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为发包方、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方。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抵押承诺书》称:因发包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自愿用价值500万元的LED灯实物抵押给承包方,抵押价值20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次日即2020年1月22日,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借人(甲方)与借款人(乙方)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担保人(丙方)尤立强、杨杰签订《借款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170万元整,借款两个月,月息2%;乙方将其所有的一批飞利浦LED路灯共计7325套质押给甲方,该批路灯的安全由丙方负责;丙方将其持有的出票人为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票据号码23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甲方作为该借款本息的担保,如乙方按期还本付息甲方将该票据备注转让给丙方,若乙方不能还本付息该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归属于甲方,丙方担保该票据到期能够完全承兑,若该票据到期不能完全承兑,则丙方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该借款合同丙方处签字处加盖有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印章。 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面)载明:背书保证信息,背书人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背书日期2020年1月22日。 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尤立强、杨杰及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该案在审理过程,各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尤立强、杨杰、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款用途为用于尤立强支付工人工资);三、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偿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2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74元,由被告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尤立强、杨杰、宿州市酱缘酒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随案款一并支付)。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9日以(2020)苏0311民初6828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 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持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但被告知账户无钱而拒付,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的拒付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 随后,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提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苏0311执保2050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为此预交申请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拒付的商业电子承兑汇票金额2000000元; 二、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11700元,由被告中农捷国进出口徐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凤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邱媛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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