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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奚霄松
联系方式:021-32023384
注册时间:1997-10-24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
简介:
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树木种植经营;园艺产品销售;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3D打印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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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604民初2357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园林公司)与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孙胜林,被告大庆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园林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434904.5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为标准;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中核算的绿化施工抚育养护费用6162575.2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为标准;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增加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利息以14344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为标准。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被告就乘风地区乘东湖沿岸环境治理工程与原告签订了乘风地区乘东湖沿岸环境治理工程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又对该工程进行了绿化养护,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与被告及接收单位签署了工程交接单,确认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及养护工程。但在结算时,针对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中的绿化施工抚育和养护服务项目被告却拒不按约定及文件要求结算工程款数额,致使原告权益受到损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一直没有结果,为此诉至法院。 辩称,被告与原告只签订了乘风地区乘东湖沿岸环境治理工程绿化工程合同,并且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该工程的所有工程款,不欠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关于原告主张的养护工程的合同,被告不是养护工程的适格被告,原告诉请养护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一、绿化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6月1日被告将位于大庆市乘风地区乘东湖沿岸环境治理工程绿化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合同中对于工程内容、工程期限、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是甲方不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但原告认为违约金过低,应予以调整,至少应当以资金占用损失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内容不包含养护部分,双方没有签订针对养护的合同,关于违约金,逾期付款的问题我们需要回去核实,另外违约金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不能以过低的原因进行调整。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施工的案涉绿化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经被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也交付使用。被告质证意见:关于该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此进行综合认定。证据三、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复印件1页(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2019年1月3日案涉绿化工程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4779504.53元,截止目前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344600元,剩余款项43490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付。被告质证意见:关于结算表的真实性我方需要回去核实。本院结合其他事实对此进行认定。证据四、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与工程交接单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养护抚育管理工程量记录汇总表一组,证明原告在完成环境治理工程后与被告签订绿化合同中第6.9条约定又对工程进行绿化养护直至2016年7月14日工程交接,该部分工程内容属于绿化施工抚育养护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应按照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中记载的绿化施工抚育养护的工作内容向原告给付。关于证据上的签字盖章,结合竣工验收报告的竣工项目审查中记载监理单位即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本证据中的监理单位显示为同一家监理单位。同时针对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形成了一整套案涉工程抚育管理工程量记录汇总表,上面所盖章确认的也是该监理单位,用以说明该监理单位是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证明该确认单反映的是现场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于证明问题1.绿化工程合同第6.9条并没有约定对工程进行绿化养护,6.9条约定的为在一年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监督苗木成活率,从一年质保期满后至之后两年绿化保养期满内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苗木成活率,2.关于工程确认单,该确认单为无效确认单,是施工单位自行制作,只有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盖章,并没有建设单位即被告的公章及任何人员的签字,对被告不发生效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对此进行综合确认。证据五、原告自行制作的绿化施工抚育养护结算资料一组,证明案涉养护工程结算款为6162575.27元,被告应按该数额给付原告。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原告自行制作,另外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抚育养护合同,被告不是该工程的付款主体,原告的施工也与我方无关。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证据六、变更协议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9日针对原合同绿化工程合同签订变更协议,被告对工程造价进行变更并追加合同价款,确认工程合同的价款为14779504.53元,而没有其他任何扣款。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不是最后付款的依据,被告提交的两份申请报告,报告中金额是在2019年7月16日及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均晚于2019年4月9日,应以日期在后的为准,报告中金额为14344608.36元是最终结算金额。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出示证据: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复印件一份,2019年7月16日原告向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的申请付款报告复印件一份、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的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从2019年1月23日的建筑安装结算表可以看出结算金额为14344608.36元与原告主张的1477950.53元,相差部分434896.17是被冲减的部分,该结算表是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而原告第一次庭审提交的工程结算表是虚假的,至少不是最终用于结算的工程结算表,原告提交的表中没有手写部分和造价中心工程师的盖章,而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这份结算表是最终的结算依据,是双方认可的,原告第一次庭审中已经承认我方已付工程款14344608.36元,所以我方已经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从两份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付款报告中可以看出原告写明的最终结算金额也是14344608.36元,该两份报告均有原告的盖章,也都是原告申请付款提交的,对于最终结算金额与我方提供的工程结算表是一致的。原告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组证据并不能说明我方庭审时提交的结算表是虚假的,双方结算的金额为14779504.53元,根据被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记载的扣减数额均是被告单方作出的扣减,扣减的时间体现的是2019年1月23日,在此后的2019年4月9日双方针对原合同价款作出了变更,确认合同价款为14779504.53元。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6月1日,大庆管理局与上海园林公司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工程名称:乘风地区乘东湖沿岸环境治理工程绿化工程。工程内容:树木、草花、草坪的栽植、培育、施肥、喷灌、场地平整和日常管护。绿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挖运、回填土方。工程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一年。 合同中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总体工程完成50%质量验收合格支付40%,完成70%拨付合同价款60%,竣工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超70%。工程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单位与被告确认,经被告有关部门审计后9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被告购买材料款差额的70%。结算完毕后,预留5%质保金,其余一次性支付。 2014年6月30日,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乘风地区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部对工程进行验收,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9年1月23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建筑安装工结算表,确认工程总造价14779504.53元。201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乘风地区乘东湖沿岸环境整治工程合同,合同暂订金额13620100元,现按结算增补投资。双方就工程造价部分变更,工程结算价为14779504.53元,需要追加合同价款1159404.53元,合同价款变更为14779504.53元。 2019年7月16日,10月28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打报告申请付款。两份报告中均提到了工程价款,该部分主要内容为:2013年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签订的乘风地区乘东湖沿岸环境治理工程,合同金额14779504.53元,最终结算金额14344608.36元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982元由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东 审判员陈佰侠 审判员刘立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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