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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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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虹璋、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民终999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虹璋与被上诉人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新公司)、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赵建华、刘之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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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赵虹璋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川新公司立即支付赵虹璋工程款11000000元,并承担以1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改判城投公司在欠付川新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4.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川新公司、城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审理程序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依法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赵虹璋诉请工程款1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标的额巨大,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份合同及合同效力问题,当事人较多,不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因此,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审程序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项目管理责任书》具有两重性质。对川新公司是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合同,应为无效;而对赵虹璋、刘之学、赵建华,是工程项目合伙合同,应适用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且合伙人之间尚未产生合同纠纷。该合同涉及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只能审建设工程转包一个案由。2.《项目责任管理书》从合同主体上讲,转包方为川新公司,承包方为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的整体。因此,向川新公司主张权利必须以整体来主张,其它两方不主张权利,并不影响一个合伙人提起全部诉讼请求的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后,其余两个人如果要放弃权利,完全可以将已收工程款退还给川新公司。这是连带权利人的诉讼地位。如果原审法院认定正确,那么赵虹璋将无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因为刘之学、赵建华不会提起诉讼。3.原审判决要求三个合伙人分清各自工程款金额后各自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份额,这一认定明显错误。第一,合伙在中途发生纠纷时才清算,分别确认盈亏、各合伙人的债权债务,但本案三个合伙人在履行《项目责任管理书》的过程中至今没有发生纠纷。第二,个人合伙中途未产生纠纷,应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完毕合伙事务后进行清算、分配利润、承担亏损。本案三个合伙人的合伙事务是做完合格工程、收完全部工程款后才能进行清算。现在三个合伙人各自的工程造价不确定,垫款借资、材料款、民工工资仍未完全清偿,应收工程款仍不确定。 川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虽部分法律适用错误,赵虹璋与川新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转包关系,但并不影响判决事项、判决结果。因此,请求驳回赵虹璋的全部上诉请求。 城投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虽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对城投公司的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赵虹璋的上诉请求。 赵建华述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赵建华只负责三星文理和福兴长乐,自负盈亏。工程涉及的金额也比较明确。待政府审计结果出来,赵建华保留主张的权利。 刘之学述称,保留向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赵虹璋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赵虹璋与川新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无效;2.川新公司给付赵虹璋工程款11000000元;3.川新公司给付赵虹璋利息(以工程款1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城投公司在欠川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川新公司、城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9日,川新公司与城投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东北片区(金堂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川新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一东北片区(金堂县)施工标段。工程地点:成都市二、三圈层区(市)县(成都市金堂县)。工程内容: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二、工程承包范围。成都市金堂县9所幼儿园。详细承包范围见招标清单和施工图。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按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执行。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为81018321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建国,工程师。发包人处盖有成都市兴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冉景签名;承包人处盖有川新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由黄建国签名。专用合同条款载明:12.3.2.1工程进度付款方式。按月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月进度款均支付至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计量的80%,留15%审核保留金和5%质量保留金。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若因财政资金审批原因致进度款滞后拨付承包人,滞后期40工作日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停工索赔。12.3.2.2进度付款申请要求。(2)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接受支付过程审核和竣工结算审核。在每个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累计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金额的80%(含税),剩余20%作为质量保修金(5%)和审核保留金(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一审)完成,承包人按要求移交完整成册的竣工验收资料后,累计支付至一审审定结果的85%。工程经政府审计后,累计支付到政府审计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责任缺陷期(二年)到期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14.1承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后28天向发包人交清竣工结算资料,在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手续。14.2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拨付至政府审计竣工结算总价的95%,剩余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后,将余额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4.3政府审计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未超过政府审定结果的95%,则发包人在出具政府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至政府审定结果的95%。 2015年8月11日,川新公司与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签订了一份《项目管理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川新公司,乙方为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第一条工程项目管理主要的内容及条款。1.工程承包内容:施工合同(以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为准),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资料。2.乙方承包享有的计价:是按清单综合单价标准和原则来编制的,乙方承包总价按照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并按主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总价为81018321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价为准。第二条工程施工管理方式。乙方自主管理,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为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且乙方承诺其为成都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东北片区(金堂县)施工的现场施工管理实际直接管理人,负责该工程的人、财、物的指挥和调配,该工程实际中如果发生一切民事、经济、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2.乙方社保购买至甲方名下,本项目工程由乙方负责组建项目部,并严格按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管理。3.乙方承诺在施工及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符合要求。4.甲方咨询管理费按工程实际决算总价1%包干计取(不含税费、规费等费用)。项目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责任人承担项目上的一切债权债务。5.本工程项目营业税税金及附加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缴纳。按工程总造价暂扣2%企业所得税,最终以实际为准(在甲方所在地缴纳)。第七条工程款的拨付。1.坚持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工程款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严禁现金收取或借支发包方的工程进度款。2.乙方用款,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乙方亲自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并经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确认。3.乙方须在工程竣工后60日内,将工程内部结算办理完毕,并办理工程尾款确认书。第十条责任。甲方责任:督促指导乙方全面履行主合同及相关文件款项下承包方的义务等。乙方责任:负责全面履行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等。第十一条违约及法律责任。5.因乙方隐瞒债务,导致发生民事诉讼,乙方除承担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外,还应向甲方多支付本工程造价5%的咨询管理费。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3.鉴于乙方全面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独立核算,在本责任书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非甲方原因导致按照法律规定,基于本责任书约定的工程项目,甲方对外承担责任、赔偿、支付相关费用,则甲方可以直接在乙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或者直接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附件四:乙方现场管理分工:刘之学、赵虹璋负责金沙、三江、黄家、竹篙、转龙、云合、淮口五星的现场施工管理,并对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赵建华负责福兴长乐、三星文理的现场施工管理,并对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三人非川新公司员工)按照《项目管理责任书》的约定对成都市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一东北片区(金堂县)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后,于2016年8月1日经城投公司、川新公司等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工程总价款经昆明禹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审定为86653962.36元,川新公司、城投公司均盖章确认。 城投公司向川新公司支付工程款78482779.28元(不含审计费259613.35元)。川新公司向刘之学付款13150016.83元、向赵虹璋付款12424000元、向赵建华付款14920000元、向刘之学及赵虹璋付款24282500元、向刘之学及赵虹璋和赵建华共同付款12418055元;川新公司支付刘之学、赵建华社保费用合计102368.64元;川新公司支付工程项目产生的诉讼费及货款280958元、律师费22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77797898.47元(不含退还保证金8976035元)。 一审法院认为,川新公司与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在《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工程承包内容为施工合同(以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为准),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资料;乙方承包总价按照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合同总价为81018321元;乙方自主管理,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为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且乙方承诺其为成都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第一批次)-东北片区(金堂县)施工的现场施工管理实际直接管理人,负责该工程的人、财、物的指挥和调配,该工程实际中如果发生一切民事、经济、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本项目工程由乙方负责组建项目部,并严格按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管理。”该约定内容证实川新公司不履行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而将合同义务全部交由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完成,且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三人不是川新公司员工。因此,川新公司与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符合工程转包法律关系的特征,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赵虹璋主张涉案《项目管理责任书》无效的理由成立。因本案涉及金堂县9所幼儿园的建设和施工,川新公司主张双方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川新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施工,刘之学、赵虹璋、赵建华又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工,赵建华负责福兴长乐、三星文理的现场施工管理,刘之学、赵虹璋负责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施工,并对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事实证明刘之学、赵虹璋和赵建华各自所做工程项目是可以区分的,但赵虹璋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与刘之学之间所做工程项目价款的具体金额,由此导致一审法院无法确定赵虹璋应享有的债权数额,且刘之学、赵建华在本案中又不主张相关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赵虹璋主张川新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万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赵虹璋及刘之学、赵建华与川新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无效;二、驳回赵虹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赵虹璋负担21950元,川新公司负担21950元。 二审过程中,川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成都中院(2020)川01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书;2.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查询的(2020)川0121执1800立案信息;3.中国农业银行银企通平台电子回单。拟证明川新公司因案涉工程在本案一审开庭后产生212763元费用。第二组:项目管理人员参保缴费证明,拟证明川新公司因案涉工程支付管理人员社保226495.49元,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赵虹璋、刘之学、赵建华承担。 赵虹璋质证认为,1.对3340号判决书无异议,对支付了执行款也无异议。2.关于项目管理人员参保缴费证明,不是为本案项目上管理人员缴费,案涉项目管理人员的参保费用是赵虹璋方缴的,川新公司给自己公司人员缴费不应由赵虹璋承担。城投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赵建华质证认为,给谁买的社保就应该由谁承担,其负责的是三星文理和福兴长乐两个点的工程,为这两个工程给赵建华买的社保认可,其他管理人员的与其没有关系。3340判决与其无关,不是其负责的工程范围内产生的纠纷。刘之学质证认为,认可判决真实性和涉及款项款项,应由其和赵虹璋承担责任,与赵建华无关。关于社保部分,该其承担的就承担。 刘之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成都中院(2020)川01民终3172和7641号两份判决书;2.刘之学借记卡明细。拟证明为修建案涉工程,刘之学对外欠付的材料款和借款应由城投公司承担。 赵虹璋质证认为,1.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该两份判决书中的诉讼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没有载明有其他合同,而且本案赵虹璋主张的是欠付工程款,所以与本案无关。2.借款明细与本案无关。川新公司质证认为,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赵虹璋、刘之学、赵建华是以整体挂靠川新公司,其三人如何分工,川新公司并不清楚。城投公司质证认为,对两份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明细清单,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质证,且与本案无关,此证据在一审判决之前已经形成,不属于本案二审新证据。赵建华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 对以上证据的采信,本院将于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评述。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赵虹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曾光勇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尹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倩
判决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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