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执异1231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拍卖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以下称案涉房地产)及对应搭建房屋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已于2020年9月4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涉房地产400余万元购房款由其付款,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支付购房款,由其采取租赁方式使用20年;搭建房屋由其出资,其享有所有权。故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地产和搭建房屋的拍卖执行行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称,2015年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其申请贷款时,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告知案涉房地产没有租赁等情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评估阶段亦未发现租赁情形,案涉房地产已于2021年1月26日拍卖成交,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提异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479号执行证书等,受理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00万元及对应利息。
2020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20)川01执1517号之六执行裁定:拍卖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监证4081077)及对应搭建房屋。案涉房地产建筑面积约为800平方米,抵押给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厂房、设计用途为科研办公。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其2010年委托某装饰工程公司对案涉房地产进行装饰装修,但其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等证明搭建房屋(面积约为400平方米)系其所有,现亦无政府部门将搭建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文书,搭建房屋评估价约为4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争
审判员周文
审判员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容
判决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