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2809号
判决日期:2021-07-22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佳农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佳农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大网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浙大网新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与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于1997年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并不对佳农公司的任何其他第三方债权人发生效力,也不等同于天然公司对佳农公司的任何单笔债权或债务直接对外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浙大网新公司应在佳农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时向再生资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法院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经初字第58号判决书(以下简称58号判决书)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显系错误。综上,浙大网新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生资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依据58号判决书作出本案判决,判决主文一脉相承,是法院尊重生效判决既判力的要求。另外,即便抛开58号判决书,二审法院基于本案事实以及《承包合同书》的约定作出本案判决也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浙大网新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红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殿超
书记员高思维
判决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