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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仁启
联系方式:023-88350809
注册时间:2015-09-08
公司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34号
简介:
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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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浚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2民初22322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重庆浚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亮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吉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婧,被告浚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钊、张辛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约支付原告推介服务费69394.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世茂茂悦府项目推介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世茂茂悦府项目委托原告进行推介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原告推介客户与被告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被告要求支付推介服务费。原告业务员于2018年12月31日推荐客户屈小琳成功购买被告的世茂茂悦府商铺S2-1单元-143室商业物业,成交物业总金额1734857.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就该物业支付原告推介服务费69394.32元。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付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浚亮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推介服务合同有效,原被告应受约束。该合同第6.5.1条约定,自客户到访之日起算超过一个月未签署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2.原告首次带访客户屈小琳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屈小琳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1月3日,由于屈小琳未在到访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屈小琳不是原告推介客户,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服务费;3.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就屈小琳按时向被告提交了业绩确认单及相应发票等结算依据,根据合同第7.4条及第7.5条约定,视为原告放弃主张该户的推介费;4.屈小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该房屋的成交价为1632664元,原告主张的成交价基数有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中原公司举示的《世茂·茂悦府项目推介服务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复印件、易婧与周璐莹微信聊天记录,浚亮公司举示的《客户确定单》(2018年11月2日)、《来宾登记表》、《商品房认购协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原公司举示的《客户确定单》(编号0000771)原件及复印件,内容一致,本院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王静与周璐莹微信聊天截图,来源于易婧与周璐莹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图片,故其应作为证据易婧与周璐莹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处理;易婧与李中红、朱云燕微信聊天记录,均有手机原始记录,因浚亮公司举示的《来宾登记表》载明李中红、朱云燕系置业顾问,且易婧系根据周璐莹提供的李中红联系方式联系李中红,又根据李中红提供的朱云燕联系方式联系朱云燕,内容能够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发票签收回执单的证明目的已由其他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证据不再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具体日期不详),以浚亮公司为委托方(甲方),中原公司为受托方(乙方),签订《世茂·茂悦府项目推介服务合同》,约定:第一条推介项目1.1推介范围:该项目(世茂·茂悦府项目)的可售物业,具体房源信息以现场公示为准……。第二条合同期限2.1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限上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第五条乙方推介服务程序5.1乙方推介客户:乙方推介客户到访,《登记推介客户到访/成交确认单》(简称“客户登记表”)(见附件4),并经甲方复核确认。5.2客户认购和签约:经过甲方确认的客户均由甲方与其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5.3收取定金和房款:购房客户所缴付的定金均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向购房客户开具收款收据;购房款由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5.4乙方需协助甲方督促乙方推介客户交缴购房款和办理按揭手续(若有)。第六条推介客户确认6.1乙方人员亲自带领或陪同到达甲方售楼处现场的客户,甲方需安排专业置业顾问接待乙方陪同的客户。甲方有权在客户到访后24小时内对该客户信息进行复查,确认该客户归属,并给予乙方确认。……6.3乙方推介客户首次到访甲方项目,应安排客户签署客户登记表。该登记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客户、甲方联系人、甲方销售负责人和乙方推介人员四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客户登记表为日后进行推介服务费结算的最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登记表,在结算过程中乙方应主动提供全部完整的客户登记表供甲方核对。甲乙双方对客户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的,以有效的客户登记表为准。6.5客户保留制度:6.5.1乙方推介客户在到访当日未认购,但在一个月内签署《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自客户到访之日起算超过一个月未签署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6.6以下情形不视为乙方推介客户,乙方对此无异议:……(3)乙方推介客户经过甲方查询在甲方系统内已经有登记记录的;……(6)客户登记表上签字缺失、无法辨认、签署别名或者伪造的都将视作无效确认,甲方有权认定该客户为甲方自有客户,乙方对此无异议。第七条推介服务费7.2乙方成功推介后,双方选择按照如下第2种方案结算推介服务费:(2)按成交房屋总金额(签约金额)的住宅1.5%,商业及写字楼4%的。7.3支付比例:7.3.1客户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且支付至要求首付比例后,甲方支付至推介服务费的50%;7.3.2客户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且支付至全款清后,甲方支付至推介服务费的100%。7.4结算/确认: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成交情况并制作《业绩确认单》(详见附件5),确认单需附《客户报备单》《登记推介客户到访/成交确认单》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为确保业绩确认的即时性,若乙方当月成交但当月未提交结算确认的,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推介服务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结算资料提交完整并经甲方公司各部门流转确认结算金额后,乙方开具应付款等额的发票于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20日内支付乙方推介服务费。第十一条合同其他事项11.1双方均委派一名联系人员负责推介工作的执行及沟通工作,联系人负责确认推介客户。甲方联系人:周璐莹;乙方联系人:邱中平。推介服务中涉及双方重大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但涉及服务费确认、减免、各类费用支出等与财务结算相关的确认及放弃、变更乙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应经双方书面签字并盖章确认。 庭审中,针对客户屈小琳带看情况,中原公司举示如下证据: 1.《客户确定单》(编号0000771),其中载明,甲方:重庆浚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中原,客户姓名:屈,带访时间:2018年12月30日13时50分,带访人:文一鑫,意向单位:S2-143,门店:招商江湾城,接待置业顾问:刘萱(签字),带访客户是否有效:(未填写),甲方销控确认签字:(签字并注明12月31日,签字无法辨认),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周璐莹(系他人代签)。备注:本确认书为后期成交客户有效带访判定依据,带访当日必须填写并在销控处确定,客户界定以甲方渠道界定标准为准,如带访当日未填此确认单,后补均视为无效。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上联;乙方-下联)。 2.《客户确定单》(编号0000771)复印件,系上述《客户确定单》的复印件,但在“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处下方有周璐莹签字确认。 浚亮公司举示如下证据: 1.《客户确定单》(编号0003587),其中载明,甲方:重庆浚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中原,客户姓名:屈,带访时间:2018年10月23日11时36分,带访人:文一鑫,意向单位:商铺(100万全款),门店:招商江湾城二组,接待置业顾问:刘萱(签字),带访客户是否有效:有,客户本人确认签字:屈小琳(签字),甲方销控确认签字:(签字并注明2018年11月2日,签字无法辨认),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空白)。 2.《世茂茂悦府来宾登记表》,其中载明,2018年10月23日来访客户信息有“屈女士,置业顾问:刘萱,中介公司:中原,有无效:有”,另载明有置业顾问李中红、朱云燕带看客户信息。 另查明,2018年12月30日,屈小琳与浚亮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主要约定屈小琳认购世茂茂悦府商铺S21单元143室物业,总房款1734857.90元(含定金),实行一次性付款。 2019年1月3日,屈小琳与浚亮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屈小琳认购重庆市两江新区B标准分区B3-1/03号地块S2号商业1-商业43物业,总成交金额为1632664元等内容。 中原公司工作人员易婧(易)与浚亮公司工作人员周璐莹(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2日,周:我把需要盖章的资料发给你。易:世茂茂悦府结佣需要盖章提交的资料,麻烦发给我,我弄完了给你送过去。周:(发送结佣所需材料两份)……这两个资料需要盖章,分别一式三份,然后发票要开专票,两个金额分开开哈。(发送微信名片“世茂璀璨天城李中红”)。开好之后需要麻烦你拿到世茂璀璨天城一下,我现在不在这个项目,你直接拿给我们同事李中红或者朱云燕就可以。2019年12月26日,周:(发送“重庆世茂茂悦府中原业绩确认单”)这个业绩确认单麻烦一式三份盖章哈,和那个协议原件一起寄过来吧。收件联系人:李中红(电话号码略)。……2020年6月30日,易:周经理,我们之前做你们世茂茂悦府的渠道,有一单客户叫屈小琳的,现在朱云燕跟我说这单不能结给我们,原因是说当时我们没有提交资料,但是我问了王静和谭柳他们提交了的,因为当时这个客户有点争议,后来你们把这个客户判给了我们,我们还提供了很多资料的。周:资料你交了没。易:都交了的,和12月一起的,共4份。 中原公司工作人员易婧(易)与浚亮公司工作人员李中红(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2日,易:刚刚周璐莹给我微信说,世茂茂悦府S071-112号和S51-104号(罗国成)这两套可以结佣了,让我把佣金明细表和发票周二前拿过来给你……。李:麻烦你先把票交过来嘛。易:好,那我周一给你拿过去。2019年11月25日,易:我这会过来,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到。李:我在的。2019年12月16日,易:上次我们中原拿来的发票,大概好久能支付!2019年12月18日,李:财务那面说,你们的这笔款项最快要下个月才可以付。2019年12月26日,易:(发送与周璐莹的微信聊天截图,即周璐莹发送“重庆世茂茂悦府中原业绩确认单”并要求邮寄相关材料给李中红的内容),你这会在售房部不,我把资料送过来。李:我在的。易:那我马上过来。2020年1月9日,易:今天在不,过来送发票和资料。李:(发送朱云燕的电话)。易:发票和资料我已经给朱云燕了!李:好的。 中原公司工作人员易婧(易)与浚亮公司工作人员朱云燕(朱)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2日,易:就是这三个(唐庆荣、陈磊、屈小琳)。前面两个是付过一部分,最后那个是一次都没有结算。2020年5月14日,朱:姓屈那个上面没回复,好像是你们当然资料提供得很晚哈?易:那个姓屈的,是否可以结算,是否需要我们补交资料。2020年5月21日,易:上次问你那个最后一个客户屈小琳,你说资料提交晚了,我们向(想)问下这个客户佣金可以结算不,需要走什么流程提交什么资料。朱:提交晚了,上面就是这样说的。应该是无法结算了。……资料提交完(晚)了系统就无法结算了。 庭审中,中原公司陈述:客户确认单载明的“文一鑫”是我方员工;我方在2018年10月23日带过屈小琳到访楼盘项目部,但这与2018年12月30日我方再次带访屈小琳不冲突,两份客户确认单中甲方销控确认签字可以看出是浚亮公司同一人签字,这是连续的带访过程,因合同有一个月签订认购书的限制,所以我们再次带访时重新做了客户确定,证明屈小琳确系我方推介客户。我方举示的客户确定单中客户没有签字是因为实际过程中并未强制执行客户签字的流程,有些客户拒绝签字或遗忘签字,我们有一些成交的案例在确定单上也没有客户签字。浚亮公司陈述:屈小琳的来访时间是2018年10月23日,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有效期应从首次到访之日起算。合同第6.3条、第6.5.1条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其中“客户登记表”就是客户确定单。客户确定单载明的“刘萱”系代表我方销售房屋的置业顾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0.83元,减半收取920.41元,由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吉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易雁蛟
判决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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