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建忠、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824民初633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石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游建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游建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棉支行账号为9510××××5823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10000元。申请人游建忠以游建忠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824执300号)的执行标的898262元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棉支行账号为9510××××5823的账户,冻结金额为610000元。冻结期间为1年(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晓玫
判决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