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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
联系方式:0830-8283266
注册时间:2001-09-09
公司地址:泸 县 加 明 镇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劳务;园林绿化;土地勘察、设计、整治整理工程;混凝土搅拌、钢管模具租赁,建材购销、金属门窗生产与安装专业承包;销售:建材、五金产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环保工程设备;抗震支吊架、支架生产与销售;支吊架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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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建忠与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824民初633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石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建忠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建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亮、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游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600925.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加明公司承包了四川省烟草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所属的雅安市烟草公司石棉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2015年9月14日,被告加明公司与原告共同签订《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目标管理合同书》,以内部打捆承包方式的名义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进行实际施工。被告将涉案项目工程转包与原告进行施工后,原告进行了包括缴纳质保金在内的垫资施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后,原告请求加明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余款时,加明公司久拖不予结算支付。2020年原告曾向石棉法院提起诉讼,石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关于烟草公司留存的质量保证金600924.75元,事关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涉及业主烟草公司的权益,在涉案中不予处理。原告不服上诉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600925.75元质量保证金仍留存于烟草公司,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烟草公司对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全额退还享有抗辩的权利。因烟草公司未参加涉案诉讼,故二审中原告要求一并处理不予准许,原告可就质量保证金另案主张权利”。今工程项目质保期已届满,烟草公司也已全额退还质保金至加明公司账户。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给予及时处理为盼。 被告加明公司辩称,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建雅安市烟草公司石棉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灾后重建项目,案涉工程项目由原告承建施工。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并作为了双方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书的附件,约定如本项目涉及到民事纠纷和刑事责任等均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如给被告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等)由原告承担。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均基于前述的目标管理合同书与承诺书是一个整体,因此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需要先按照承诺书约定扣除本项目中加明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另一案中超冻结部分的损失等。同时原告所述的质保金和被告所述造成的损失,两者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特此提出反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恳请依法合并审理。 原告游建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游建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雅安市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函,张忠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复印件,加明公司工商登记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身份信息; 2.(2020)川1824民初236号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加明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中有600925.75元属烟草公司扣留质保金部分,因烟草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尚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该款项进行扣减,现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烟草公司已经将该款项进行支付,支付的款项已汇入加明公司账户。 3.(2021)川18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质保金部分600925.75元因涉及第三人有抗辩权,确认由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但就涉案工程款烟草公司已进行支付。 4.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1份,拟证明四川省烟草公司雅安市公司石棉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6日将600925.75元工程款(质量保证金)转入加明公司账户。 被告加明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按照承诺书约定,原告违背了诚实性原则,其违约行为给被告加明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损失金额远超原告诉求退还的质保金600925.75元。 被告加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逾期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建工合同目标管理责任书,拟证明游建忠以加明公司的名义承建了雅安市烟草公司石棉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灾后重建项目。 2.承诺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承诺书约定,如本项目涉及到民事纠纷和刑事责任等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如给被告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等)由原告承担。 原告游建忠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举证超过举证期限,且证据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当庭不予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加明公司中标承包了四川省烟草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所属的雅安市烟草公司石棉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2015年9月14日,被告将涉案项目工程转包与原告进行施工,原告进行了垫资施工,并向烟草公司缴纳了600925.75元质量保证金。案涉项目工程已于2017年6月交付业主使用至今,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告予以了修缮,目前已无其他工程质量问题。2021年5月26日,业主方四川省烟草公司雅安市公司石棉分公司将600925.75元工程款(质量保证金)转入加明公司账户。2021年5月27日,原告游建忠认为其施工垫付的质保金退还条件已成就,遂向石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加明公司给付尚欠的质量保证金600925.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对于被告加明公司当庭提出的反诉请求,考虑到原告诉求的质保金退还与被告反诉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被告的违约赔偿损失请求可另行主张救济,故本院当庭口头裁定不予受理,被告加明公司明确表示了不上诉
判决结果
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游建忠工程款(质量保证金)600925.75元。 案件受理费4905元、保全费357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巨敏 书记员王晓玫
判决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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