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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联系方式:13812308888
注册时间:2010-04-08
公司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大厦A座1522室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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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302民初960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伟达公司)诉被告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经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次庭审原告中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被告经济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7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测绘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6日,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宿迁经济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室外附属配套工程。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施工的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原告签约时的名称为江苏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11日变更为起诉时的名称。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含变更部分)进行施工,对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之外的工程量各方以签证的形式进行了确认。2017年1月14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2月第一次向被告递交结算资料,但被告要求原告核减部分金额后重新报送,原告核减部分金额后再次递交结算资料,被告仍要求原告继续核减部分金额后重新报送,如此反复多次,被告才于2018年11月正式接收原告的竣工结算书等资料,但被告却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价,导致原、被告双方至今无法进行结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经济开发公司辩称,宿迁中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询价报告,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我方也没有原件,鉴定必须提供原件,同时即使根据复印件来看,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师余某签字,整个合同约定只有余某有相关的权限,其他人签字是无效的。涉案工程一直未完成审计计算,故原告主张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被告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苏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变更登记为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变更名称为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6日,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布《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室外附属配套工程招标公告》。2015年3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中伟达公司,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范围和内容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室外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包括沥青路面、景观铺装、大型土石方、绿化、雨污水管网、景观照明、给水、排水等,中标价:壹仟零陆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贰角壹分(¥10062111.21元),中标工期:120日历天,中标质量标准:合格,中标项目负责人:刘某。 2015年4月28日,原告(承包人)、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室外附属配套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全部内容;合同工期:以开工日期为准,本工程工期为:120日历天,苗木管养期3年;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仟零陆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贰角壹分人民币¥10062111.21元。关于合同专用条款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姜雷,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余某,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刘某,7.1条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自愿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同意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和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方的承诺对承包方收取违约金。26.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1)苗木种植养护部分:工程完工后根据验收情况支付至合格工程量价款的30%,管养一年后支付至合格工程量价款的60%,管养两年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80%,管养三年到期按审计结果支付剩余价款。(2)其他(包含景观铺装、景观照明、道路、管网等)工程部分:完成本部分工程量50%时付至本部分合同工程价款的30%,完成本部分工程量80%时付至本部分合同价款的50%,完工后付至本部分合格工程量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本部分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且缺陷责任处理完毕后付清(质保期为两年)。33.1承包人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宿迁市审计局、财政局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不能补充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审计期的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因审计期限过长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的赔偿权利。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7年1月14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载明:“1.本工程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有关施工规定(要求);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资料收集齐全有效;3.观感质量符合要求、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中伟达公司,监理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设计单位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加盖印章。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向被告递交结算资料,被告认为原告报送工程款金额过高要求核减,2018年11月,原告又一次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更,有签证单如下:1.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各施工单位因场地限制,我部机械配合平整临时道路、场地、共计产生220挖掘机台班1个。2.应甲方要求由我单位配合爱能森500T汽车吊平整场地,所产生220挖掘机台班1个,渣土运输车2台班。3.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垃圾由我部外运,我部外运垃圾机械费2000元,运输费6000元,共计8000元。4.光电塔西侧管网、绿化区位于原生活区混凝土场地内,甲方领导安排我部将原生活区混凝土场地破碎,集中成堆留由南通五建回填使用,共计发生挖机台班1个。6.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北侧场地杂草茂盛平均高度2米,以致土方转运内杂物过多,甲方领导安排我部对北侧场地进行清表处理,共计发生挖机台班1个。7.因驳岸挡土墙施工下挖至设计标高土中含水量较大、开挖基坑内升水两侧土坡下游,经建设、监理及我施工单位共同决定:基坑下口开挖宽3米,两次土坡1:1放坡,开挖深度2.16米(原地面标高平均值19.36m-开挖设计底标高17.20m),上口开挖宽7.32米,长度以驳岸全长为准。因此项增加工程量不在原合同范围内,为实际增加。直接计入决算,不做下调,以上事宜签字确认。8.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微地形花池挡墙现已砌筑完成,应甲方要求对取消47.9米如图所示部分(图纸附后)。9.因方案调整,光电塔东侧43米已施工完成花池挡墙需拆除。10.因甲方要求,光电研究中心后庭院围墙需拆除10公分,共97米。11.应甲方要求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东侧冷却塔基础由我单位施工(图纸附后),所产生费用以决算为准。12.因甲方要求,在光电研究中心大楼梯平台安装地漏,需开水槽,两个楼梯共15米。13.应甲方要求宿迁经济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交换机基础由我单位施工(图纸附后)。14.因原道路沥青面层与新建道路连接处,原道路沥青面层11.6米长7.8米宽范围内面层多处破损。应甲方要求此范围内10㎝厚沥青层切齐缝全部刨除重新摊铺。16.应甲方要求,我部对原有木平台进行修补翻新。17.按甲方要求,2块已经安装的门牌石需拆除,并从光电中心运至下相公园,现场施工情况如下:1.大型机械设备2台80汽车吊场的场外运输及场内安拆:共计2次;2.2台80汽车吊现场施工台班,共计2个台班;3.配合人工:6个工日;4.2台50t半挂拖车从光电中心转运石材至下相公园。19.应甲方要求我部开挖、砌筑光电主体西侧高压转接柜,人工开挖土方2.16m3,垫层结构厂130cm、宽100cm,10cm石子、10cmC15砼,砌体结构24cm墙长120cm、宽90cm,高100cm。20.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强电管道由我部施工。21.因甲方要求,在水池做深水井以备水池蓄水用。22.我单位应甲方要求砌筑光电主体次入口踏步,踏面长270cm、宽35cm,高差15cm一节,共4节。休息平台两侧挡土墙高60cm、宽24cm,长200cm,详细结构附后。因方案调整需拆除重新砌筑。23.因方案调整,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南侧大广场第一道66.218m长色带切割刨除消已完成15cm宽白锈石,以150*150青石镶入。24.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室外空调变频控制柜加设防雨棚由我部施工,其费用以决算为准。25.我单位已做好宿迁经济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南侧道路缘石铺装,因方案变更需要拆除主体南侧道路路缘石,拆除长度126米。所产生费用以结算为准。26.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疏水阀门井砌筑由我部施工,产生工程量(附后)。27.因方案调整,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南侧东西门广场处已做好垫层需进行破除。垫层结构层:10公分碎石垫层,10公分C15混凝土垫层。尺寸如下:东门广场处垫层尺寸:长7米,宽4米。西门广场处垫层尺寸:6米,宽3.4米。28.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镜场欧变金属箱体基础由我部施工,其费用以决算为准(图纸附后)。29.因方案变更,光电研究中心已做好花池挡墙500*300*1000芝麻灰条石拆除37m,如图所示(图纸附后)。30.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北侧道路已完成灰土,由于方案未确认以及天气进入寒冷期进行表层覆盖50cm厚素土防冻保护措施。31.因方案调整,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北侧镜场西北角围墙由直角改为圆角,现将已做好铁艺围墙拆除,共7.3m长(具体位置图纸附后)。32.因方案调整,光电水池已施工5个平台需拆除按两侧阶梯式施工(具体位置图纸附后)。拆除平台结构:24cm宽40cm高砖砌体;71.83米长3米宽10cm厚石子,10cm厚C15砼。33.因方案调整,光电水池已施工步道需拆除,由原2+3米变为3+2米施工(具体位置图纸附后)。拆除步道结构:153.115米长0.7米宽10cm厚石子、10cm厚C15砼。34.应甲方领导要求光电研究中心过路管用C15混凝土进行整包,深度1.05米。35.我单位施工的光电研究中心南广场10cm厚C15垫层,因吊装门石导致C15垫层破损,面积如下:(1)4*6=24㎡(2)4*6=24㎡(3)6.4*2=12.8㎡(4)6.7*2=13.4㎡,计74.2㎡。2.南广场门石取消,已施工20cm厚石子垫层,50cm厚C25基础需破碎挖除,长9m,1.5m宽(图纸附后)。3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北侧道路路缘石施工由一侧一平更改为一体式仿形路缘石施工,因主体北侧道路已砌筑12座收水井需拆除并重新砌筑,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及费用如下:已砌筑并拆除收水井,规格:长80cm,宽63cm,深80cm,24墙,10cm厚石子10cm厚C15砼底板,数量:12座。重新砌筑收水井:规格:长80cm,宽63cm,深80cm,24墙,10cm厚石子10cm厚C15砼底板,数量:12座。37.因现场施工情况需求,光电研究中心主体东侧原沥青路(结构12cm沥青层、30cm水稳层)需破除。38.因现场施工情况需求,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四周原施工硬化便道需破碎外运。2015年6月29日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签证事由:经济开发区大楼南侧2个入口以及北侧入口拆除外运重新铺装。2015年11月11日,编号为A现场签证单签证事由:因图纸方案变更,现施工完成雨水管网Y1-6-3至Y1-8轴长101.2米管径300需挖除重新调整。2015年10月21日编号为B现场签证单签证事由:应甲方领导要求我部对光电研究中心主体北侧镜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共计发生挖机台班1个。2015年11月28日编号为C现场签证单签证事由:因镜场西北角有土方堆,甲方领导安排我部对场西北角土方堆进行整平作业。详细工程量如下:两台220挖掘机工作台班一个。2016年8月28日现场签证单签证事由:应甲方要求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东侧溴化锂钢结构由我单位施工(图纸附后),所产生费用以决算为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需造价的面积进行测绘(隐蔽工程取样测量),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苏华强司鉴[2021]第2100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中天价鉴字[2021]002号鉴定意见,载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研究中心室外附属配套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11465844.91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7854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苏1302民初9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0元。期满后原告申请续保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11844.91元及利息(利息以3611844.91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1元,鉴定费109978元,测绘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189元,由原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91元,被告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柏小凤 人民陪审员靳娟 人民陪审员郁振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笑玉
判决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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