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明忠
联系方式:025-87885741
注册时间:1993-12-27
公司地址: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工业一号区
简介:
生产销售交通监控系统及其它机电一体化产品、仪器、仪表、控制器、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梁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11民初4352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梁庄(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李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雨花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111执5573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就被告应付款项部分,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付清剩余款项90000元及评估费6996元,若逾期支付该款项,被告需承担逾期违约金100000元。后被告并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恳请支持。 被告答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20年10月27日执行完毕。虽然尾款延迟支付了6天,但是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原告却执意追求合同相对方违约带来的收益,获取高额违约金,恶意增加社会交易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原告在收到被告全部款项500000元后,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一切强制措施,已构成违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湘0111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湘0111执5573号。执行过程中,原告(甲方,申请人)与被告((乙方,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乙方共需向甲方支付款项50万元,付款方式为乙方在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付款37万元,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已查封的乙方银行存款中划扣4万元给甲方;乙方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甲方付清剩余款项9万元,若逾期支付该款项,乙方需承担逾期违约金10万元;甲方在收到全部款项50万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乙方的强制执行申请,包括解除银行账户、房产的查封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在签订协议当日付款37万元,于2020年10月19日付款6万元,于2020年10月27日付款3万元。此后,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9万元约定付款时间应为2020年10月21日,被告存在3万元付款行为逾期6天,遂要求被告按和解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述称: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支付6万元当天,同时向原告代理人微信表示剩余3万元因资金紧张,请求宽限几天,原告代理人未表示异议,被告并未恶意违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执行和解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梁庄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梁庄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松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顿梁
判决日期
2021-07-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