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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绍武
联系方式:13712956255
注册时间:2018-12-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高新区三期标准厂房2号厂房
简介:
一般项目: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模具、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机械设备、机床;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表面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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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成与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民终2672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易成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易成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2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成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被上诉人彤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董俊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易成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彤鼎公司向易成成给付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81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彤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劳动合同虽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为5000元。但这一约定不明确。工资5000元是否是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是否还包括加班工资,并不明确。既然约定不明确,就不能简单理解工资5000元就包括每周多上一天的加班工资在内。彤鼎公司作为提供劳动合同(格式合同)的一方,当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彤鼎公司)的解释。其次,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事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再次,如果工资5000元包括加班工资,那么加班工资、基础工资分别是多少。一审法院以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加上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工资,认定工资总和为2462元,不符合常理。 彤鼎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彤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彤鼎公司给付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3280元;2.判决彤鼎公司不给付易成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判决彤鼎公司不给付易成成休息日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1日,彤鼎公司(甲方)与易成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9年11月21日生效,期限一年,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2月20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司机岗位工作;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8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5000元/月或拟定的标准额执行。2020年3月,彤鼎公司向公司全体职工协商后变更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易成成在变更工资发放名册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1日起,易成成未到彤鼎公司上班。2020年7月5日,易成成以彤鼎公司未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彤鼎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彤鼎公司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7月16日,彤鼎公司向易成成转账支付2020年5月工资4650.39元。彤鼎公司从2020年3月1日起为易成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20年8月12日,易成成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彤鼎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工资59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7月4日延时加班工资9052元及周末加班工资16905元。2020年9月25日,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潼劳人仲案字(2020)第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彤鼎公司支付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816元。彤鼎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该院请求如诉称。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彤鼎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支付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5000元。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彤鼎公司、易成成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可见易成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期间为每周6天是明知的,劳动合同约定易成成的工资为5000元/月,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加上每周第六天加班工资总和为2462元(1800元/月+1800元/月÷21.75天×4天×200%)。彤鼎公司对易成成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在工资中给予体现和补偿,且所发工资中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折算数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关于工资和工作天数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彤鼎公司所发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第六天的加班工资,故彤鼎公司不应再支付易成成休息日加班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易成成于2020年7月5日以彤鼎公司未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彤鼎公司未在2020年6月底前支付易成成2020年5月工资,且至今未支付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彤鼎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易成成于2019年11月入职,彤鼎公司于2020年3月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存在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易成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彤鼎公司应当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易成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彤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5000元;二、彤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易成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三、驳回彤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彤鼎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证据。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2019年11月21日,彤鼎公司(甲方)与易成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司机岗位工作;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8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5000元/月或拟定的标准额执行”,其中,“司机”“6”、“8”“5000”均为手写。彤鼎公司称,合同中手写部分为易成成的亲戚黄勇所写,从彤鼎公司一审举示的入职申请书看,黄勇也是易成成的入职担保人。易成成陈述,亲属关系对此没有影响,合同书其他部分是公司事先打印好,手写部分是彤鼎公司所写,工资以及工作天数由负责劳资的工作人员填写,易成成没有提出异议。易成成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加班天数为:2019年12月4天,2020年1月已补休,2月无休息日加班,3月加班5天,4月加班4天,5月加班4天,6月无休息日加班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易成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商雪梅 审判员刘晋彤 审判员朱华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宏亮 书记员李悦
判决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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