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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绍武
联系方式:13712956255
注册时间:2018-12-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高新区三期标准厂房2号厂房
简介:
一般项目: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模具、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机械设备、机床;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表面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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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易成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52民初6806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鼎公司)与被告易成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彤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董俊中、被告易成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彤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给付被告2020年6月工资3280元;2、判决原告不给付被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判决原告不给付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经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理由如下:一、被告2020年6月工资应为3280元。因各员工工资统计均在次月才能完成,被告2020年6月工资经核算为3280元。由于被告存在不按通知出车的问题,未办理工作移交,故尚未发放,待办理移交后立即发放。二、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7816元。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担任司机工作,每周工作时间6天,每天工作8小时,被告应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原告运用人脸识别系统对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上下班需用员工本人亲自在公司人脸识别系统上刷脸考勤。根据考勤系统记载,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不应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三、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告属于自愿辞职,公司对员工业绩等统计需要时间,加之今年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原告仍尽力筹措资金,力争按时支付工资。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原告已及时支付工资,故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易成成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1日,彤鼎公司(甲方)与易成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9年11月21日生效,期限一年,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2月20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司机岗位工作;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8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5000元/月或拟定的标准额执行。2020年3月,彤鼎公司向公司全体职工协商后变更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易成成在变更工资发放名册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1日起,易成成未到彤鼎公司上班。2020年7月5日,易成成以彤鼎公司未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彤鼎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彤鼎公司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7月16日,彤鼎公司向易成成转账支付2020年5月工资4650.39元。彤鼎公司从2020年3月1日起为易成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20年8月12日,易成成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彤鼎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工资59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7月4日延时加班工资9052元及周末加班工资16905元。2020年9月25日,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潼劳人仲案字(2020)第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彤鼎公司支付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816元。彤鼎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送达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易成成2020年6月工资5000元; 二、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易成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莫邹灵翎
判决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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