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凯、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3财保427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书凯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550.19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4722)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550.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63元,由申请人陈书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周垚垚
判决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