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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
联系方式:0398-2982002
注册时间:1984-04-01
公司地址: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租赁;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金属制附件及架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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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伟与鹿志远、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727民初966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伟诉被告鹿志远、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伟、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志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世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材料款1232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为2分,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2465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5月26日起,先后为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鹿志远承包的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封丘县李庄乡滩区二期第八标段提供方木、模板等材料。封丘县李庄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建设管理局系工程的发包人,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被告鹿志远借用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后经结算被告共欠付原告17325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0元材料款,2018年7月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份及还款协议,欠条中约定了月息2分,同时如被告未按期支付承担欠款总款20%的违约金。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鹿志远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主张的支付材料款、利息及违约金与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望贵院查明事实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请。答辩人于2017年4月2日与被告鹿志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被告鹿志远清包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李庄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0500平方,每平方260元,答辩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鹿志远,在结尾中因被告鹿志远超期,答辩人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约40000元,原告在诉讼中所诉的材料款、利息及违约金答辩人一概不知,答辩人根本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更不会对原告出示任何欠条及协议,对于原告的诉请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答辩人已经全部支付了工程款,原告所诉答辩人不应支付,望贵院查明事实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欠条一份;2、我和鹿志远微信聊天记录12张,共同证明鹿志远欠我材料款的事实。3、调解终结书一份,证明2018年,我和鹿志远在封丘县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我撤诉,该案件终结。 被告鹿志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2日与鹿志远签订一份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李庄镇黄河滩居民迁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0500平方,每平方260元。2、鹿志远借支明细和打款凭证34张;证明鹿志远借支的工程款共计2660000元。3、鹿志远和鹿志远工程收料人雷明科借支明细四张;证明鹿志远和鹿志远工程收料人雷明科共借支109646元。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鹿志远承包了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封丘县李庄镇的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第二批试点项目八标段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260元/㎡,共10500㎡。”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即包施工设施、包周转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施工管理等。原告李世伟为被告鹿志远提供方木、模板等工程材料,经结算,被告鹿志远共欠原告李世伟材料款173250元,鹿志远支付了50000元后,下欠123250元。鹿志远于2018年10月10日给原告李世伟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本人鹿志远(身份证号:)由于工程材料方木模板事情,于2018年9月10日亏欠李世伟(身份证号:)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123250.00元。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人民币贰分,债务人必须于2019年7月1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随债权人住所地的变更而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债务人:鹿志远2018年10月10日”。 另查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审时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鹿志远从公司借支2660000元,鹿志远及其收料人雷明科借支10964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鹿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世伟材料款1232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325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世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被告鹿志远负担1382.5元,原告李世伟负担2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耿长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泽楠
判决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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