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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杰霖
联系方式:0757-86791808
注册时间:2015-11-25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社区柏丽翡翠大道7-10号信汇广场2座1楼6号(住所申报)
简介: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服务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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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娇、黄英杰与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0605民初5833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娇、黄英杰与被告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盈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依两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惠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4月23日、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被告展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颜、黄健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麒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HC201810260501)自2039年2月28日起失效;2.两被告向两原告退还128666.67元,并以128666.67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两被告向两原告退还50000元装修费及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两原告;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在出售、经营管理涉案物业两年过程中,两被告采用商业欺骗及蓄意隐瞒物业的真实状况的伎俩手法,串通一气,欺骗广大投资者。被告展盈公司派出促销人员邀请原告黄英杰于2018年9月30日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物业销售部洽谈被告展盈公司名下的汇翠公馆二座公寓出售事项。被告展盈公司精心策划涉案公寓物业及其所在大厦的其它物业销售业务,两原告分别在2018年9月30日、10月26日缴清了使用款386000元。后被告拿出早已草拟好的合同文件并安排与原告签署该合同,即《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工作人员简单地告诉原告黄英杰只需在指定位置签名,打手指模,写日期,原告就完成签订合同的手续了,剩余的手续由被告完成,买家的最大任务是只需舒服地呆在家中等候收取租金。但在要求两位原告签字前,被告展盈公司工作人员或被告展盈公司的代表律师并没有及时地在现场向原告解释合同内容的意思、意图与要求,等等,导致原告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产生重大疑惑、不理解。直至原告收到了被告展盈公司交还的合同原件后,才有机会获悉物业的转让使用权的期限为三十年,超过了我国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所载明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要求。然而,在原告完成缴纳使用权全款的第二天即2018年10月27日,被告展盈公司再次要求两原告向其指定的室内装修公司即被告麒惠公司缴纳50000元装修费。当两位原告要求被告展盈公司为何必须支付该装修费等问题时,被告展盈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支支吾吾,有意避开话题;原告要求被告展盈公司提供可靠的依据,包括采用设计、采购物料、人工、物流等指数进行计算,向原告显示相关有公信力度的证据,确凿地、令人信服说明一个小房间需要耗用50000元的装修费用,但被告展盈公司一直未给出专业的、圆满的解释,从未给出相应的证据。另外,自原告在2019年3月初收取物业后,发现物业单元内仍存在很多不如意的瑕疵,物业管理和服务也存在相当问题,如智能化系统及对讲机一直未开通、保卫安全工作未落实、外来人员可随时进入大厦楼下等等。原告主动要求与被告展盈公司即开发商的高层面谈,但维权斗争艰辛。原告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与被告展盈公司解决存在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被告展盈公司辩称:一、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是租赁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按照民法典规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对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当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和支付利息。(一)针对涉案物业所在的信汇广场项目,已依法办理了项目备案、规划、报建等合法手续,由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信展五金厂取得合法权利来源并开发经营建设,随后由被告展盈公司合法继受取得,展盈公司的继受权利来源合法且有效,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51年9月30日止期间内,展盈公司对信汇广场项目享有自主经营、管理、使用、收益、分租、转租等权利和权益,并对该项目自负盈亏【前述事实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5民初13735号、(2020)粤06民终2613号予以确认】。同时,信汇广场项目所需的建设投资资金全部均系展盈公司的自有资金,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妥后,才以现楼状态对外招租,并且展盈公司已按照约定交付标准交付了出租物业。(二)关于涉案物业所在项目的权属情况(含用地、验收等事项)等事项,展盈公司均已在涉案项目现场全部公示。因此原告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已经清楚知道涉案物业及项目的属性。(三)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在此之前,涉案物业所在的信汇广场项目已经于2017年6月14日整体竣工并于同年7月17日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原告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该物业当时是处于现楼出租状态,并非在建工程。(四)原告诉称于2018年9月30日到达项目现场,而涉案合同则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由此可见,原告在对涉案物业及其周边环境的现场查看完毕,已经完全清楚涉案物业的权属性质、以及所要签订合同条款内容和该合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经过一个月时间的充分考虑后,原告才签订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由此可见,原告是在完全清楚涉案物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所取得的是涉案物业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涉案使用权转让款金额、支付方式、租赁期等实质租赁细节的前提下,并经过长时间的充分考虑后,原告才最终同意接受前述租赁条件,双方据此签订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且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五)原告和展盈公司的各自权利义务,应以所签订的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均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约定。(六)涉案物业已具备交付条件,展盈公司已催告原告办理涉案物业的接收手续,原告已于2019年2月26日前往涉案项目,再次对所在周边环境的交通、生活等周边现状配套设施现场查看,并再次对涉案物业现场查看,确认涉案物业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后才接收该物业,因此原告依据涉案合同取得租赁物进行使用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二、对于原告支付的装修费50000元是原告向被告麒惠公司支付的费用,麒惠公司并非展盈公司指定的装修企业,该款项也并非是展盈公司指示麒惠公司向原告收取,展盈公司不是收款人,该笔费用与展盈公司无关,不应由展盈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麒惠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诉讼中,两原告及被告展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和辩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两原告的证据3被告麒惠公司的收据为原件,被告展盈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两原告的证据4宣传单张、证据5新目击证词,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6日,被告展盈公司(甲方)与原告黄英杰(乙方)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HC201810260501)(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自编01号的物业(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涉案房屋规划报建用途系酒店,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用途;涉案房屋所在整体项目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已经通过联合竣工验收;涉案房屋使用权转让期限为2019年2月28日至2049年2月27日,使用权转让价款(即合同总价款)386000元,乙方于2018年10月26日前付清;甲方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该物业交付标准为带装修交付(具体详见按照附件二《信汇广场汇翠公馆装修标准》)。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被告展盈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9月30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黄英杰涉案房屋物业使用权款376000元、10000元,合计386000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麒惠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黄英杰涉案房屋装修费50000元。 2019年2月26日,原告黄英杰接收了被告展盈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 诉讼中,两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展盈公司签订五份合同,其中1422房、1423房、1313房有办理委托经营;根据被告展盈公司要求,两原告在2018年10月29日先支付50000元,再支付200000元装修费一次性转入至被告展盈公司指定的麒惠公司账户。被告展盈公司陈述,两原告根据自行需要选择是否将物业进行托管,展盈公司没有作出强制要求,也没有参与他们的托管经营行为;确认被告展盈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已包括装修款项,装修标准详见合同附件2,整个信汇广场项目由被告展盈公司负责部分装修,部分委托第三方装修,但没有委托麒惠公司装修,而且部分是毛坯交付给其他租户。 另查明一,信汇广场1、信汇广场2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另查明二,凯利公司的股东原为刘铭莉、黄勤耀,于2020年5月15日发生股东变更,黄勤耀退出,新增余某1。麒惠公司的股东原为刘铭莉、黄勤耀,于2020年4月9日发生股东变更,黄勤耀退出,新增余某1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黄英杰与被告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HC201810260501)中约定的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超出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二、被告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128666.67元及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黄英杰; 三、被告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装修费50000元及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黄英杰; 四、驳回原告王秀娇、黄英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5元(两原告已预交3616.8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71.26元,被告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元。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两原告多预交的2041.8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爱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嘉瑜
判决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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