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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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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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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与巴彦淖尔市东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内0802行审11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河区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7月6日作出临环罚决(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巴市东泰清洁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9000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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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在临河区环保局于2020年6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时,经检查发现巴市东泰清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2020年6月23日临河区环保局向被执行人巴市东泰清洁公司作出临环改发(2020)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罚先告(202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巴市东泰清洁公司送达。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临河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巴市东泰清洁公司作出临环罚决(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对巴市东泰清洁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9000元罚款,并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巴市东泰清洁公司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河区环保局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巴市东泰清洁公司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河区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准予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决(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巴彦淖尔市东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以9000元罚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杨致维 审判员刘颖 人民陪审员马海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吉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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