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生、张宇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民申1321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许永生因与被申请人张宇顺、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许永生申请再审称,张宇顺一直没有与许永生签订过合作协议,许永生也从未参与过项目管理,一、二审法院认定许永生与张宇顺存在合作不符合事实,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许永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刘前进
审判员匡小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燕琳
书记员李睿茜
判决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