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航宇
联系方式:0311-88024001
注册时间:2008-09-18
公司地址:正定县恒山路106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与正定县家居木业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123民初1258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正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与被告正定县家居木业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合同编号为13000609215013921394《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张永岐向原告的贷款本息1011681.59元(其中借款剩余本金819999.85元;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利息191681.74元),以及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贷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张永岐签订编号为:13000609215013921394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100万元;2015年1月24日被告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HD.SJZ.20150500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张永岐向原告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额为:100万元。《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额度存续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年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年,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原告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放款账户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额为:100万元;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所发生之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2017年1月22日,张永岐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申请支用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板材,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年利率为6.525%,逾期利率为9.787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张永岐发放了100万元借款。截至今日,贷款人张永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被告依法应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5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合议庭
审判员魏春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翟金棉
判决日期
2021-07-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