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峰、张华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桂1302执恢206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峰、张华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4313.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峰、张华星等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自动履行了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10)兴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下:
本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判决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