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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7128532
注册时间:1985-04-04
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施工(壹级);管道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阴极保护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限安装);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凿井工程(限分支机构);自来水、热力、煤气表具安装;机电设备和锅炉的采购及安装;自动化设备、供水设备、成套给水设备、净水处理设备、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承包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与以上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业务;钢卷管、管件制造;机加工、保温管及管件制造;塑料管材管件生产及施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器材租赁;物资销售;自有房屋的租赁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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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田与天津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116民初11270号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景田与被告天津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市政)、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港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第三人天津恒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田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玉刚,被告南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宁,被告管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凤熠、张文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达市政、第三人恒兴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景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价款利息499247元(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1年3月10日);2.判令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本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李景田承担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第三人恒兴源公司与被告广达市政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恒兴源公司对天津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污水泵站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范围为除中建六局土木公司所承建的土建工程外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工程价款执行固定总价1900000元,工期为2010年5月28日至2010年10月30日。合同第七条拨款方法约定为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拨付情况80%拨付,竣工验收后拨付至总造价的90%,留10%至保修1年期满2个月后付清。案涉工程于2010年5月10日开工,于2010年7月10日竣工验收,2020年6月16日,审定造价6107093元。2020年10月24日,广达市政出具结算单。2020年9月,恒兴源公司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广达市政、南港公司和管道公司共同向恒兴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850000元。2020年12月18日,贵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终结。2021年2月10日,恒兴源公司将对广达市政拖欠的工程价款利息49万元之债权全部转让给李景田,故原告起诉。 广达市政未答辩。 南港公司辩称,驳回原告对南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南港公司作为发包人,不应对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损失部分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部分,不属于工程款,南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管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另案并未判决管道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更不需承担利息。(2020)津0116民初2716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认为恒兴源公司要求管道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且最终没有判决管道公司向恒兴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责任。另案没有判决管道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管道公司不需承担相应利息。2.管道公司无论与原告还是与恒兴源公司均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其合同项下工程款利息。3.管道公司并未收到南港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并未占用原告或恒兴源公司款项,也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恒兴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恒兴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就案涉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7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达市政支付恒兴源公司工程款850000元;南港公司在欠付管道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经执行程序,南港公司已向恒兴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0元。 2021年2月10日,恒兴源公司(甲方)与李景田(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截至协议签订之日,广达公司拖欠甲方工程价款利息人民币49万元,甲方将此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此债权。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广达公司。 2021年3月20日,广达公司出具回执,认可收到恒兴源公司向其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述事实由李景田提交的协议书、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银行业务回单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景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4.5元,由原告李景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菁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楠
判决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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