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锡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3执385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锡猛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锡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16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70.00元、保全费1790.00元、执行费314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正伟、李婵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工商登记、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里冻结,并扣划其存款41083.00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锡猛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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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官民
审判员马琳波
审判员张骞芮
二0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茂
判决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