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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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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2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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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工业大街2769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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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与王金龙故意杀人罪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案号:(2021)吉0112刑医解1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向本院申请对被强制医疗人王金龙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认为,王金龙经抗精神病药物系统治疗,病情达临床显进程度,经诊断性评估:1.目前精神状态: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目前危险性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特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强制医疗人王金龙于2014年6月9日17时30分许,持菜刀闯入本屯居民张志学家,无故将张志学、李凤芹砍伤,李凤芹被送到医院抢救后死亡。经鉴定:张志学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李凤芹系全身多处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6月10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王金龙患有精神分裂症。2014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对王金龙进行强制医疗。 2021年1月4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出具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1.目前精神状态: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目前人身危险性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 经调查,王金龙父亲王军患有精神类疾病,王金龙母亲李淑云无法取得联系,王金龙的三位叔叔均表示没有能力和条件进行监管。 上述事实,有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电话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对被强制医疗人王金龙继续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崔澜馨 人民陪审员邢飞 人民陪审员田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宇飞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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