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寿太与崔雪峰、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11民初651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寿太与被告崔雪峰、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偏关县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寿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崔雪峰、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设备租金218800元及违约金;2、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偏关县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崔雪峰因山西省偏关县沿长城旅游路工程施工需要,承租原告两台压路机进行施工,经结算,至今尚欠原告设备租金218800元未付。被告崔雪峰借用挂靠被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以其名义进行施工,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山西路桥集团偏关县旅游公路有限公司,承包方是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应当和被告山西路桥集团偏关县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共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原告曹寿太(甲方)与被告崔雪峰(乙方)签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因山西省偏关县沿长城旅游路工程施工需要承租甲方振动压路机一台,月租金23000元,租赁期限暂定3个月,自2019年7月18日至设备撤离工地止,甲方提供操作手1名,乙方使用甲方机械月工作时间不应超过360小时。
2019年8月25日原告曹寿太(甲方)又与被告崔雪峰(乙方)签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因山西省偏关县沿长城旅游路工程施工需要承租甲方振动压路机一台,月租金23000元,租赁期限暂定3个月,自2019年8月10日至设备撤离工地止,甲方提供操作手1名,乙方使用甲方机械月工作时间不应超过360小时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关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玲
判决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