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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动车物资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阳爱国
联系方式:13924623547
注册时间:2016-12-06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73号动车国际1801A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铁道及电车道用机车、车辆及动车组等轨道交通相关的设施设备及器材配件和集成电路的批发、销售、维修;通讯器材及计算机批发、销售、维修;轨道交通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在网上从事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轨道交通整车、零配件的批发及零售;供应链管理软件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国内及国际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含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镜,防护服,鞋套,帽子,隔离衣),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等研发、销售。以上产品维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轨道交通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的加工生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凭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医疗安全系列产品(含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镜,防护服,鞋套,帽子,隔离衣),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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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深圳市动车物资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25503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动车物资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车物资进出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7民初21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害225122.48元(已扣减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7民初21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动车物资进出口公司答辩称,案外人傅XX与上诉人存在显著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因为上诉人从始至终一直通过傅XX与被上诉人的员工进行联系,而且提交了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一点是在傅XX与被上诉人的员工沟通妥当之后,上诉人通过自己的对公账号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的货款金额,该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对傅XX的行为是完全认可的,也是有授权行为的,如果傅XX不是上诉人的代理人,如果上诉人对傅XX的行为不予认可,其不可能向被上诉人支付双方约定的货款金额,因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替其将货款已经支付到傅XX指定的海外账户之后,再来向被上诉人主张不正当的权利,企图否认其与傅XX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9010.72元及利息(利息以269010.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6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系于2016年12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业务。动车物资网(××)系被告提供的操作平台。 2020年2月,原告需采购防护口罩,委托傅XX处理相关事务。2020年2月15日,傅XX与被告员工鲍XX互加微信,傅XX称其公司没有进出权、需要从国外把口罩买回来,问鲍XX有无办法,鲍XX称其公司可以帮忙进口报关,代理费是货值的千分之二加80,傅XX表示同意。2月16下午14:10分,傅XX通过微信将原告的营业执照发送给鲍XX。2月17日上午,鲍XX在其动车物资网上帮傅XX注册账号,并填写相应信息,在《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甲方处填写“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联系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系原告法定经营地址及代码,“授权联系人”填写为“傅XX”,联系电话为傅XX电话,网上注册经傅XX手机短信验证并确认。 傅XX于2020年2月16日晚上21时48分,将哥伦比亚供应商的账户信息通过微信发给鲍XX。 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2月18日、2月20日、2月22日通过对公账户分别向被告对公账户转账98282.46元、50000元、100000元、20728.26元共计人民币269010.72元用于购买进口口罩。 被告于2020年2月17日、2月24日分别向傅XX提供的哥伦比亚供应商的账户汇出14000美元(扣手续费34.18美元)、17950美元(扣手续费34.07美元)。 2020年3月14日上午,傅XX通过微信通知鲍XX称“鲍姐,那批货不再进入大陆了,同事刚刚跟我确认过不再进入大陆了,在香港被人劫了。” 庭审时,原告称傅XX不是原告的员工,是原告经营者温帝生在深圳工作的一个堂哥介绍的客户,因为原告需要采购政府防疫物资,其堂哥就把傅XX介绍给了原告的经营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傅XX虽然没有向被告出示原告出具的委托授权书面手续,但从傅XX与被告员工鲍XX洽谈业务、商定费用、发送原告营业执照、注册帐号、原告公账向被告支付货款等行为看,被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傅XX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原告方处理案涉进口口罩事务。被告按傅XX的指示将货款14000美元(折人民币98005.6元)、17950美元(折人民币126637.25元)支付给哥伦比亚供应商,并相应产生了手续费34.18美元(折人民币239.27元)、34.07美元(折人民币240.36元),2020年3月14日傅XX告知被告货物在香港处理不再进入大陆,此应视为系原告方的行为,被告方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69010.72元,被告已付货款224642.85元及支付手续费479.63元共计225122.48元,尚有余额为43888.24元,该余额被告应退还给原告。被告称原告不配合货物清关致被海关罚款造成其损失应不予退还,因被告未就此提出反诉,不宜在本案中审查,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如确实产生罚款等损失,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动车物资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货款余额43888.24元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保全费1865元共计453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93元,被告负担74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文汇办公用品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雅媛 审判员伍芹 审判员陈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蓝嘉颖
判决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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