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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6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红苗
联系方式:0575-86338266
注册时间:1997-10-10
公司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
简介:
一般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养护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复绿治理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盐碱地治理工程、土壤治理工程;制作销售:公墓墓碑;网络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光缆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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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稳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西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302民初8879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稳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江苏西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林文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院口头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博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青林、蔡宏生,第三人林文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博大公司支付工程款25101885.71元;二、被告西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7日,博大公司承揽西楚公司开发的宿迁市项王故里景区梧桐巷及西楚大街商业休闲区施工项目第四标段工程,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2013年1月3日,博大公司与徐稳签订《协议书》和《宿迁项王故里西楚大街工程》四标段合同附件,约定博大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分别分包给徐稳、林文斌。其中,林文斌负责5号楼地下室和地上结构的土方、安装工程。剩余的6至9号楼的桩基工程、地下室结构及土方工程、地上结构及安装、深井排水工程由徐稳负责施工。2012年10月底至2014年4月23日期间,徐稳进行了施工。2014年11月27日,案涉项目审计结束,工程价款共计181299936.6元。其中林文斌施工5号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款34101416.01元,徐稳施工的工程对应工程款147198520.6元。扣除税金1810541.8元及博大公司代付的工程1692万余元,剩余工程款24301885.7元,博大公司至今未支付。另外,徐稳向博大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50万元,但博大公司仅返还70万元,剩余80万元至今未返还。故博大公司应支付徐稳工程款25101885.71元、保证金80万元。西楚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博大公司辩称:一、徐稳并非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施工人,其并无组织施工的行为。二、博大公司承揽案涉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林文斌。林文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徐稳。故博大公司与徐稳没有合同关系。三、博大公司已经超额向林文斌支付了工程款。案涉项目审计价款为181299936.6元,博大公司已经支付林文斌183530859.2元,其中部分款项系基于林文斌的指示支付给徐稳。 被告西楚公司辩称,其已经向博大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且博大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徐稳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西楚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人林文斌述称:一、林文斌从博大公司承揽了案涉工程并进行了施工。徐稳是林文斌聘请的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二者之间系雇佣关系。二、博大公司支付给徐稳的工程款均系基于林文斌的指示或者委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30日,博大公司中标西楚公司开发的宿迁市项王故里景区梧桐巷及西楚大街商业休闲区施工项目第四标段工程(以下简称四标段工程)。同年9月7日,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西楚大街商业休闲区5至9号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本院注:即四标段工程)。 2013年1月13日,博大公司(甲方)与林文斌(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西楚大街商业休闲区5至9号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交给乙方施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严禁乙方转包、分包本项目,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约定,乙方按照工程造价总额为基数向甲方交纳工程款的税费2.73%(其中人工配合费1.5%,外经证费、企业所得税合计1.2%)以及0.03%的印花税。工程所在地各种税费及规费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甲方保障工程款专款专用,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扣除4.23%的人工配合费、税金、保证金等后,余下工程款甲方应在一个星期内汇入按协议附件约定账户。”第十八条约定,徐稳自愿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徐稳在该协议尾部“乙方担保人”处签名。 2013年1月3日,林文斌、徐稳在一份名称为《四标段合同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的文件上签名。文件内容为:“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宿迁项王故里西楚大街工程》四标段项目工程,并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安全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明确该项目部内部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到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以下补充条款:(一)单位工程实际施工人:1)四标段05#楼工程施工人:林文斌;2)四标段06#07#08#09#楼工程施工人:徐稳。(二)单位工程施工范围……(三)该单位工程结算:按单位工程施工人各自施工的范围和栋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项目工程款由公司分别按单位工程进账的工程款,分别按双方确认各自所做的工程款划拨单位工程施工人的账号,便于施工用款……(四)项目工程款的上交管理费的约定,上交管理费:四标段06#07#08#09#楼工程施工人:徐稳,按结算总价的5%给予上交(税金除外)。公司收取管理费1.5%后,余下的3.5%归林文斌所有。(五)该项目竣工结算后,就上报的结算总价(经5#楼及6~9#楼承包人确认的内部核算总价为准),按施工合同下浮后超出7%的部分,须经过四标段5#楼施工人林文斌与6~9#楼施工人徐稳共同协商后,由四标段项目承包人浙江博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打入各自账号。”《附件》尾部有林文斌、徐稳签名,并记载了二人各自银行账号。 前述《协议书》共四页,《附件》共一页,博大公司在该五页纸左侧加盖了骑缝章。 2012年8月1日,四标段工程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3月24日竣工验收。2016年9月2日,宿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作出评审报告确认,项王故里一期、二期工程审计价为211967929.1元,其中四标段工程审计价181299936.6元。 另查明,案外人林某向徐稳多次转账,具体明细如下: 2018年4月16日转账10万元,转账凭证的用途一栏注明“往来款(网银转账,有误即退)”; 2018年8月2日转账5万元; 2018年11月1日转账20万元,转账凭证的用途一栏注明“网上银行跨行转账(本金)”; 2018年11月30日转账10万元,转账凭证的用途一栏注明“网上银行跨行转账(本金)”; 2019年2月3日转账六笔,每笔均为5万元,其中五笔转账凭证的用途一栏均注明“项王故里款”,另一笔注明转账用途“往来款”。 经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徐稳是否有权请求博大公司直接向自己支付工程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稳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3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309元,由徐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炜 人民陪审员李平 人民陪审员姜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楠
判决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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