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53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翼飞
联系方式:010-82800999
注册时间:2009-12-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简介:
研究、开发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相关技术;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环保工程承包;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支持;销售自行研发产品、环保设备、仪器成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污染治理;城市公用设施的综合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800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硕泰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京硕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被告(反诉原告)中持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敖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京硕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持水务公司:1、偿还货款174489.26元及利息(以174489.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京硕泰达公司、中持水务公司及第三方沧州永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采购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京硕泰达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中持水务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中持水务公司给京硕泰达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中持水务公司总计拖欠京硕泰达公司货款174489.26元一直未付清。 中持水务公司答辩不同意京硕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2、京硕泰达公司归还货款697957.04元;3、京硕泰达公司支付利息(以697957.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京硕泰达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0元;5、京硕泰达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京硕泰达公司、中持水务公司与沧州永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泊头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采购三方协议》,约定京硕泰达公司向中持水务公司提供建筑材料,中持水务公司已依约支付部分货款,但京硕泰达公司一直未依约供货,中持水务公司向京硕泰达公司发送工程联络函及律师函,通知终止上述合同关系,不再支付余款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货款。 京硕泰达公司针对中持水务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京硕泰达公司已经履行交货义务,实际违约为中持水务公司。京硕泰达公司从未书面认可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询证函,中持水务公司尚欠京硕泰达公司货款,因此中持水务公司主张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中持水务公司(甲方)与沧州久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乙方)、京硕泰达公司(丙方)签订《泊头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采购三方协议》,约定就泊头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甲方负责整体工程的实施工作,乙方负责该项目清单中所含全部主材采购工作内容,丙方负责材料的供应工作,合同工期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1月29日。具体包括甲方负责组织与建设方进行施工设计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方案的报批与确认,处理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处理乙方与丙方之间的相关事宜;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尾款;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统一管理。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提供材料,并运送至现场;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乙方的管理,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卫生清理工作;提供甲、乙方所需的由丙方所供材料的检测报告、出厂证明、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合同范围内材料总价为872446.3元。乙方每月最迟24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上月已采购材料清单,经甲方审核通过并提交业主方审核通过并收到业主方相应的材料采购款后,甲方将按确认的乙方材料采购款等比例支付给乙方。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款支付至材料款合同价总价的80%时停止支付。货款可由甲方直接拨付给丙方,但必须是甲方收到业主进度款后且经乙方确认支付。乙方对丙方提供的材料的数量、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建材,按合同要求开具正规财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各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中持水务公司向京硕泰达公司支付货款697957.04元。京硕泰达公司共开具了金额为872446.3元的发票。 2017年1月17日,中持水务公司向京硕泰达公司发送《往来账项询证函》,表示其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其公司2016年1-12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故询证其公司与京硕泰达公司的往来账项。并表示2016年1-12月,向贵公司采购(不含税)745680.63元,当期开票(含税)872446.3元,付款697957.04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欠贵公司174489.26元。 中持水务公司提交工程联络函,载明:2017年8月23日,中持水务公司泊头项目部的袁立军发至京硕泰达公司的付金蕊,主题为“供货数量不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已对我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我方将终止原合同,不再支付余款,并将依据实际供货数量进行核实结算,对已支付资金超额部分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请贵公司知晓。” 中持水务公司表示项目已经于2017年4月19日完工,但系其委托案外人沧州亚希源管道有限公司供的货,并提交一份其与该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的《泊头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钢筋采购合同》。京硕泰达公司不认可中持水务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 庭审中京硕泰达公司表示,货物交付为中持水务公司自己安排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司机持有合同清单到京硕泰达公司货物存放点北京市钢材市场进行提货,京硕泰达公司已经向中持水务公司交付了货物,但未提交证据。 经查,沧州久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注销
判决结果
一、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48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4489.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花利 人民陪审员郑东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桉
判决日期
2021-07-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