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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疆
联系方式:010-67978899
注册时间:1984-09-21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1-777室
简介:
国内(含港澳台)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至周边国家的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航空公司间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服务业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旅游纪念品、航空服务用品的零售;利用自有媒介承办国内外广告并代理分支机构的广告业务;票务服务;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工艺品、化妆品、卫生用品、服装鞋包、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首饰;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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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童阳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6执493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童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孙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培训费一百二十万元。二、孙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安家补贴费十五万元。三、孙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购房免息贷款二十九万八千元。四、驳回孙童阳的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孙童阳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权利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孙童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在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划拨以上账户存款5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于2021年5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等其他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孙童阳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孙童阳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童阳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6)京0106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秦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千里
判决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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