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开远市沃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25执2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开远市沃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弥勒市红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义龙新区龙广镇铁高龙化肥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云2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2021年1月6日,向负有金钱赔偿义务的被执行人开远市沃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弥勒市红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2、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开远市沃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弥勒市红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2021年1月14日,通过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弥勒市税务局查询,弥勒市红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弥勒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司2021年1月后无缴纳税费记录。4、2021年1月19日、2月24日,通过向协助执行单位开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远市税务局查询,开远市沃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在开远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司2020年3月后无缴纳税费记录。5、通过传统查控,开远市沃特威化工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弥勒市红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由原生产场地迁出下落不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无法联系。6、2021年4月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远市沃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弥勒市红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邹为民
审判员杨俊武
审判员何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顺祥
判决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