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亚敏与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涂仁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02民初1932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亚敏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涂仁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代亚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已减半收取计1292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代亚敏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代亚敏1267元
合议庭
审判员田永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龙仲夏
书记员吴桐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