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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98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朝江
联系方式:028-87931600
注册时间:2014-04-08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单元5层51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不含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堤防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送变电工程(不含特种设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力工程(不含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特种专业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理;招标代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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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晗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24民初3267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信公司”)与被告何晗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裕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缔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明、杨杰、被告何晗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夏恩静、第三人王舟易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缔信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745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①600000元×2×1.7%+680000元×3×1.7%;②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600000元×1.7%÷30×272天=92480元;680000元×1.7%÷30×233天=89783元),实际以12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7%,从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2日、2019年8月30日因自身需要,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600000元和680000元,共计借款12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最多为3个月,月利率为1.7%,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现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何晗畅辩称,1、原告的主体不适格;2、周廷露提出帮被告借款来投资合作项目,通过其实际控制公司及王舟易、何亮转款收款,并未实际借款,被告未收到原告的出借款项,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故被告不是借款主体。 第三人何亮述称,何亮于何晗畅之间的经济往来是由于双方在贡井区道路硬化工程中存在的合作建设关系,款项用于合作项目的日常经营开支,双方的经济往来与缔信公司无任何关系。 第三人王舟易述称,案涉部分款项系受缔信公司委托经其手转帐给何晗畅。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何晗畅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到人民币300000元,月利率1.7%,利息每月支付,借款最大期限不超过3个月,于2019年8月26日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本人委托将此借款转到以下账户:名称:何亮;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蜀西支行;账号:62×××70。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8日,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周廷露将向上述何亮账户转入人民币300000元。 2019年8月22日,何晗畅又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到人民币600000元,月利率1.7%,利息每月支付,借款最大期限不超过3个月,于2019年10月21日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本人委托将此借款转到以下账户:名称:何晗畅;开户行:中国农业建设银行蜀汉路远洋大厦支行;账号:62×××66。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有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何晗畅主张其在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该借条后,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何晗畅退还了何晗畅2019年6月26日所出具的300000元借条原件。 2019年8月27日,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王舟易向何晗畅上述银行账户转款600000元。 2019年8月30日,何晗畅再次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到人民币680000元,月利率1.7%,利息每月支付,借款最大期限不超过3个月。本人委托将此借款转到以下账户:名称:何晗畅;开户行:中国农业建设银行蜀汉路远洋大厦支行;账号:62×××66。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有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 2019年8月30日,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王舟易向何晗畅上述银行账户转款300000元。 另查明,1、2019年7月29日,何晗畅(甲方)、周廷露(乙方)签订《贡井区扶贫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有:(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合作项目由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发包人贡井交通局长城投资签订工程合同;(2)双方合伙人合作方式:共同出资,共同分利,共担风险;(3)本项目的资金办理独立的银行卡,卡、密码、优盾由双方合作伙伴分别管理(或合作伙伴委托指派人员管理,卡主为周廷露委托:何亮、王舟易),双方把控交叉管理从而相互监督,且银行卡只能用于该项目,不能挪用及交叉其他项目使用、卡主方不得私自挂失专款专用账户,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王舟易在庭审中陈述:王舟易系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同时兼任贡井区扶贫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的财务及出纳,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贡井区扶贫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 3、被告何晗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本院就下列证据进行调查取证:①王舟易从2018年12月1日起的银行交易流水(开户行:工行成都市草市支行营业室;账号:62×××17);②何亮从2018年12月1日起的银行交易流水(开户行:农行成都蜀西支行):③四川宝鑫建设有限公司“贡井区扶贫道路建设工程-通建制村道路硬化工程(成佳镇、白庙镇、龙潭镇片区)”何晗畅、何亮(周廷露)施工标段收支明细等财务资料。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有原告缔信公司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身份信息,有被告何晗畅提交的《贡井区扶贫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调查取证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何晗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①以3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1.7%的月利率,从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②以6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1.7%的月利率,从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③以3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1.7%的月利率,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何晗畅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何晗畅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裕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季晓辉
判决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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