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晟远(江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789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81号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融晟远(江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56046445.97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81号仲裁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豫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