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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春利
联系方式:010-64583538
注册时间:2001-02-06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07月07日);施工总承包;销售机场设备、建筑材料;航空技术咨询、服务;机场设备、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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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震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3民初1480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空港公司)与被告李震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葛连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空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李文广,被告李震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航空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我公司不需向李震宇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149276.25元;2.请求判决我公司不需向李震宇支付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570770.9元;3.请求判决我公司不需向李震宇支付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助航灯光及站坪照明工程的工程竣工奖461690.69元;4.请求判决我公司不需向李震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1321元;5.请求判决我公司不需向李震宇支付年假工资68766.83元;6.请求判决由李震宇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仲裁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双方虽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因为李震宇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同时双方之间从未签署所谓的工程管理责任书,因此也不存在要支付目标奖金的问题。李震宇恶意虚构相关事实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属于严重的恶意诉讼,我公司于万般无奈之下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震宇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中航空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中航空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李震宇于2006年7月1日入职中航空港公司。2019年8月16日,李震宇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航空港公司:1.支付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199035元;2.支付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815387元;3.支付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助航灯光及站坪照明工程的工程竣工奖金个人部分461690.69元;4.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西区飞行区改造工程助航灯光及供电工程竣工奖金个人部分209993.5元;5.支付2019年1月至7月未发工资差额108208.34元;6.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1321元;7.支付2017年至2019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58390.8元;8.出具离职证明;9.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10.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建造师及造价师的注册手续;11.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未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未注销建造师及造价师的注册手续等给其造成的损失(以月薪8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上述后合同义务之日止)。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5906号裁决书,裁决:1.中航空港公司支付李震宇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149276.25元;2.中航空港公司支付李震宇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570770.9元;3.中航空港公司支付李震宇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助航灯光及站坪照明工程的工程竣工奖金个人部分461690.69元;4.中航空港公司支付李震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1321元;5.中航空港公司支付李震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年假工资68766.83元;6.中航空港公司为李震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李震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驳回李震宇其他仲裁请求。中航空港公司不认可该仲裁裁决书,故起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争。 李震宇主张依据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航空港公司应支付其项目责任目标奖金,包括责任目标奖励以及节约创效奖励项下的设计变更创效奖励,设计变更创效奖励是根据项目中设计变更洽商部分的利润计算的奖金。为此,李震宇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该责任书显示甲方为中航空港公司,乙方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助航灯光项目部,并载明本工程项目经理李震宇是项目经理部承兑本责任书的代理人。工期目标:2010年3月25日开始进入现场至2010年6月25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工期调整要求)。第二条奖励标准第一款责任目标奖励中第1项工期奖约定:当某一结点工期未达到即永久扣除该节点工期的奖励。(按合同要求及公司总部及业主、监理审批的总控计划)。a.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部审批和业主(监理)认可的工期总控计划要求的形象进度,奖励7505元。b.按业主要求顺利竣工,在竣工验收年度内奖励7505元。若在某一时间节点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工期延误的投诉(业主或监理),扣减该节点内奖励的50%。第2项质量奖约定:a.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经业主、监理验收认可,奖励8755元。b.工程竣工验收后符合要求,奖励8756元。若发生严重质量(含严重质量)以上事故取消质量奖,因质量事故发生的损失从各项奖励中扣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3项安全奖约定:a.2010年12月31日前,奖励8755元。b.竣工验收后奖励8756元。若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取消安全奖,因安全事故发生的损失,从各项奖励中扣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条奖励标准第二款节约创效奖励中第2项设计变更创效奖励约定:设计变更(包括材料认价、签证)单独核算,扣除公司保底毛收益后按降低成本额的10%提奖,超支部分按同比例处罚,公司保底毛收益为10%(不含税金)。第二条奖励标准第三款其他约定,管理人员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由公司统一发放,项目经理部负责考勤。第三条项目目标考核奖励及罚款的兑现中约定: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与目标考核奖励挂钩。责任目标和节约创效奖励由项目经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分配,分配明细经总经理审批后,在公司财务部备案。 2.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该证据显示工程名称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项目—助航灯光系统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7日,竣工质量评定为合格。 3.天津空港经济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复印件、中航空港公司物资部提供的材料费总额、补充协议、文件承办单等。其中,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显示有合同造价、报送造价、审定造价、增减造价、与合同比较等。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载明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毛利润率、基本利润、奖金计算等,且显示奖励金额合计199035元。 中航空港公司对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物资部提供的材料费总额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是李震宇单方制作的。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中航空港公司均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目标责任书第一页明确写明乙方是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部,落款处盖的也是项目部的章,因此该份责任书是其公司和乙方签订的民事合同,李震宇在本民事合同中无独立的主体地位,责任书相关奖惩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且管理责任书第四页明确约定2010年12月31日完成工期,但李震宇提交的竣工验收签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7日,证明项目部没有完成责任书约定的工期目标,工期奖不应计算,且根据目标责任书应有奖有罚,李震宇只是主张奖,对于工期目标和资金管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生业主投诉扣奖励是针对过程当中的节点奖励,但是只要没有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个项目就没有任何奖励。另,目标责任书的结算是专业问题,需要由专业的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予以明确。责任书明确约定节约创效奖应当按照采购的单价等基础工程资料进行结算,而李震宇仅提交单方的表格,未提供基础工程资料。对此李震宇称工期目标后有备注,即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工期调整要求,责任书签订日期为2010年10月、11月,责任书签订时工期已经发生延误,公司已知晓和认可,其已经按照工期奖中的要求顺利竣工,而且责任书中明确写明2010年12月31日前并不是完成整个项目。中航空港公司认可合同签订时间是2010年11月,但称竣工要求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项目部愿意接受挑战签署,就应受协议约束。 仲裁审理中,李震宇提交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奖金分配方案。该奖金分配方案系李震宇制定,显示其应享受的奖励分配比例为75%,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中航空港公司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奖金分配方案不认可,认可《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天津空港经济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复印件的真实性,亦认可李震宇符合工期奖、质量奖、安全奖及设计变更创效奖的标准,但称奖励的最终数额应按照公司认定为准,而且按照规定奖金分配方案应先由李震宇制定,再由公司审核确定,并非李震宇单方制定,其公司未收到过李震宇的奖励分配方案,不清楚原因。另,上述奖励应支付给整个项目部,并非李震宇个人。在李震宇没有制定方案的前提下,其公司发放奖金时参照了责任书的内容,根据项目执行及盈利情况对奖金发放进行了酌定,并已经足额支付给李震宇,且根据项目回款及盈利情况,项目责任目标奖金分阶段发放,可能分几年、几笔发放。对此李震宇称其所在项目的款项均已收回,因中航空港公司未告知其所有人员的奖励金额,导致其无法指定奖励分配方案,故没有向公司递交过奖励分配方案,且其应获得整个项目部全体员工奖励金额199035元的75%。 李震宇称依据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航空港公司应支付其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的项目责任目标奖金,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 1.《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该责任书载明本工程项目经理李震宇,是项目经理部承兑本责任书的代理人。总工期488天,2012年9月10日计划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署开工文件为准,2014年1月10日前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5月31日通过民航行业验收并投入使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业主要求及时调整进度,报公司审核,按期竣工,没有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甩项工作。第二条奖罚标准中第1款工期方面约定:按照公司审批和业主(监理)认可的总进度计划、按合同要求顺利竣工,奖励100000元。若在整个合同期内,如发生业主或监理对工期方面的投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未按期完成重要节点,每次扣减工期奖的30%。如果发生一般性影响进度的问题,每次扣减工期奖的5%-10%。第2款质量方面约定:按照合同要求工程在竣工时一次验收合格,无重大整改项目,奖励108877元。第3款安全方面约定: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加强治安、消防、交通的管理,避免事故发生,达到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奖励120000元。本项目全部为不停航施工,如果在不停航施工期间,未发生任何影响机场运行的安全事故,也未发生其他安全施工,顺利完成不停航施工内容,奖励120000元。第4款环境和职业健康方面约定:在整个施工周期内,落实了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文明施工、健康防护等各项措施,效果较好,现场规范整洁,没有发生环境事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和各种意外伤害,奖励20000元。第5款成本方面中第(2)项设计变更、洽商约定:设计变更和洽商(包括材料认价、签证),扣除公司成本、税费和保底毛收益之后,剩余部分按照20%比例提奖,超支部分按相同比例处罚,公司保底毛收益为10%(不含税金)。第三条目标奖罚的兑现约定:责任目标的奖罚以目标考核结果为依据。责任目标奖励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考评进行分配,分配明细经总经理审批后,在公司财务部备案。 2.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该证据显示工程名称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4年7月7日,未发生质量事故。 3.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结算审核单复印件、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复印件、业主证明。结算审核单显示有送审金额、审核金额、核减金额等。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显示有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毛利润率等信息。业主证明系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指挥部于2017年5月2日出具,显示中航空港公司承包施工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助航灯光及机务用电工程,该项目项目经理李震宇,经检测,工程质量达到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等。李震宇解释称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经过了中航空港公司的签字确认,其是以此为依据计算的奖金数额。 中航空港公司认可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竣工验收签证书、结算审核单的真实性,对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复印件、业主证明不予认可,称其公司没有找到业主证明的原件,确认表是李震宇单方制作的,其他意见同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的意见。 仲裁审理中,李震宇提交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奖金分配方案。该奖金分配方案系李震宇制定,显示其应享受的奖励分配比例为70%,落款时间2019年9月28日。中航空港公司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奖金分配方案不认可,但认可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竣工验收签证书、结算审核单、项目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复印件的真实性,并称根据规定奖金分配方案应先由李震宇制定,再由公司审核确定,并非李震宇单方制定,其公司未收到过李震宇的奖励分配方案,但不清楚原因。其公司根据回款及盈利情况分阶段发放奖金,可能分几年、几笔发放,因李震宇未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故其公司根据项目执行及盈利情况,对奖金发放进行了酌定,并已经足额支付给李震宇。李震宇则称因中航空港公司未告知其所有人员的奖励金额,导致其无法指定奖励分配方案,故没有向公司递交过奖励分配方案,其应获得整个项目部全体员工奖励金额815387元的70%。 对于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助航灯光及站坪照明工程的工程竣工奖金个人部分,李震宇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工程报验单、检验报告、会议通知、2018年1月19日竣工验收会议(里面包含有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施工总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灯光组意见、机场建设档案、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显示工程名称为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助航灯光及站坪照明工程,开工日期均为2014年7月28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验收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21日、2016年12月20日,并显示有验收范围,验收结论均为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处有中航空港公司的盖章及项目负责人李震宇的签字。2018年1月19日竣工验收会议包含会议议程、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情况汇报等,显示武汉天河机场扩建工程P5、P6助航灯光工程、新建货机坪北端排水沟围场路围界、迁建北消防站室外配套工程及现有北灯光站改造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于2016年9月正式开工,至2017年12月25日基本完工等。机场建设档案包含有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意见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显示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5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30日,并有各个工程的完工或投入使用等日期。 2.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复印件。该签署表复印件显示工程名称为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助航灯光及站坪照明工程,审定日期2019年5月27日,审核结算造价234715773.36元。 3.关于各项目经理部每月上报考勤的通知、关于加强考勤纪律的通知、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考勤表复印件、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打印件、工资明细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其中,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打印件第四章工资标准及发放中第十条第四款工程竣工奖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后,该项目的项目奖金,以项目上所有人员应发(参考考勤,不包括缺勤扣款部分)月工资总额,按工期累加后的合计数,乘以(10%-35%)作为该项目部的奖金额,由项目经理依据项目全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出奖金发放方案,交工程管理部、公司分管副总审批,由人力资源部收集、统计,报送总经理审批。 4.表彰、函、荣誉证书。上述证据显示中航空港公司对武汉灯光项目部、李震宇等进行了表彰。李震宇解释称中航空港公司对其及其所在的项目部予以奖励,所以其按照35%主张的奖金。因其不知晓项目所有人员的应发工资总额,故按照其个人在此项目考勤期间即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的月应发工资总额乘以35%主张的工程竣工奖。 中航空港公司认可2016年3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工资明细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的真实性,对考勤表和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及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称其他证据没有原件,且其公司提交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工程竣工奖,工程竣工奖也没有实际计算的可能性,首先,项目上没有考勤,如果法院认可了李震宇提交的薪酬制度,该竣工奖也应由项目部经理根据工作表现提方案,目前李震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交过该方案,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认为也没有这笔钱。其次,方案还需要由工程管理部、公司分管副总审批,由人力资源部收集统计,最后由总经理审批,该竣工奖的系数10-35%也没有任何认定的依据,且李震宇才干了2年活,其将竣工奖期间计算到2018年9月没有道理。该项目已经全部竣工,但具体竣工时间无法核实,因为找不到当时的资料,该项目是李震宇负责的,李震宇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工程才完成验收,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整个项目已经竣工延迟,不可能支付竣工奖,并提交了武汉天河项目施工协议书予以证明。李震宇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但称合同上显示的是签订时的计划工期,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实际的施工日期,中航空港公司无法证明延期是其原因造成,该工程于2016年3月21日进行了第一次验收,于2018年1月19日进行了整个工程的最后一次验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可以看出工程是分阶段施工并进行了多次验收。此外,该项目其没有签署过管理责任书,但其符合薪酬管理制度中工程竣工奖的标准,因其不清楚项目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所以无法统计项目所有人员的应发工资总额,而且不能以合同工期认定其在项目的考勤期间,只要在项目考勤,就应计算在内。另,根据天津国际物流区项目目标责任书中第6页其他中的第一条规定,项目是有考勤的。 仲裁审理中,中航空港公司认可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考勤表复印件、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打印件的真实性,亦认可该项目有奖金,但表示已经足额支付完毕,且奖金是由公司确定,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打印件(试行)并非发放奖金的依据,奖金的发放应按照公司盈利情况综合确定,并报总经理审批,并非必须发放。 中航空港公司称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年中计划收购其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正式托管其公司,李震宇2019年8月16日提起劳动仲裁至2019年12月9日仲裁裁决出具之日,均由其公司原管理团队处理,代理过程中对大量的不符合事实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实均错误全部予以认可,因此其公司对劳动仲裁中代理人的相关陈述、质证和代理意见均不予认可。李震宇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加月度绩效工资加补贴工资,不存在李震宇所述的竣工奖和工程绩效奖,且根据责任书的约定和工程资料,项目部还应向其公司缴纳罚款,进一步证明项目管理责任书法律关系是工程结算法律关系,需要结合工程资料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的结算,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关系。如果法庭认为该项目管理责任书中的奖金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也应该根据项目责任书进行结算,有奖有惩。如果双方对结算金额有争议,也应该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确定,且该结算金额的举证责任在李震宇。为此,中航空港公司提交了关于成立托管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小组的通知、劳动合同书、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奖罚结算书、天津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奖罚结算书。其中,通知显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决定成立托管中航空港公司工作小组,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未显示有工程竣工奖。奖罚结算书显示有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奖罚金额等,后附有相关文件,且奖罚金额合计均为负数。中航空港公司解释称奖罚汇总表、奖罚计算表是其公司根据合同及管理责任书的约定单方制作的,现场费用明细也是其公司制作的,且项目责任书结算金额的举证责任在李震宇,目前均只有双方各自计算的数据。 李震宇认可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对通知、中航空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不予认可,称无法核实通知的真实性,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托管中航空港公司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在仲裁过程中,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取消,也并未变更,因此,中航空港公司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事实均具有法律效力。中航空港公司提交的薪酬制度与其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不一致,有所删减,即删减了第十条第四项工程竣工奖和第五项工程绩效奖,对此有两种可能,如果薪酬制度是在仲裁裁决后变更的,中航空港公司属于提交虚假证据,如果制度是在其在职期间变更,中航空港公司没有提交已向其公示过该制度的证据。对于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奖罚结算书,李震宇认可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签证书、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报告、审核定案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不予认可,称所有的奖罚过程都是中航空港公司编造,没有任何财务依据作为证据,首先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4条明确规定的,中航空港公司认为奖金不属于工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奖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其次,项目管理责任书不属于中航空港公司所主张的民事合同行为,因项目部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所以项目责任书属于中航空港公司单方法律行为,中航空港公司认为对项目部有奖有罚,充分显示出劳动法律关系的隶属性。该项目工程已经结算,但对于项目责任书中奖金的数额双方没有最终确定。 对于天津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奖罚结算书,李震宇认可施工合同文件、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文件发放记录、竣工验收签证书、工程结算审核书、结算审核编制说明、分包工程结算单、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不予认可,其他意见同上所述。 仲裁审理中,中航空港公司提交了历年奖金发放情况表证明其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李震宇包括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奖金、竣工奖及年终奖等在内的奖金,每年发放一次。该表显示有李震宇2010年至2018年历年奖金数额及发放时间,未显示是何种奖金。李震宇认可历年奖金发放情况表的真实性,亦认可发放过该奖金,但表示该奖金系年度绩效奖,不包含其主张的项目责任目标奖金、竣工奖,并提交了哈尔滨机场项目部奖金计划发放清单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复印件、武汉灯光项目部获表彰复印件、表彰函复印件、证书照片、2015年及2016年先进个人通报复印件、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工作会顺利召开复印件、关于启动公司清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复印件、关于清收工程项目历史欠款奖励办法的通知复印件予以证明。其中,个人收入证明复印件显示:“兹证明李震宇先生,系我单位职工,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今在我单位工作,职务为机电工程部项目经理,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税前年收入为叁拾伍万陆仟伍佰捌拾壹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通讯补贴9600元、交通补贴13800元、工龄工资5500元、证件补助37200元、现场补助6600元、加班费2015.28元、不停航补助6266.13元、防暑降温费1500元、其他补助700元、季度绩效奖金28000元、其他奖励30000元以及年终绩效54000元),月均收入为贰万伍仟贰佰壹拾伍(税前)元人民币,月均年终绩效奖金为肆仟伍佰元(税前)人民币”。中航空港公司认可个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不认可,称均与本案无关。 李震宇于2019年8月8日向中航空港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航空港公司认可已收到该通知书,但称其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支付李震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且李震宇已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辞职,并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工作交接审批单予以证明。该审批单显示离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离职类型为辞职,部门其他应交接工作、综合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一栏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注明一栏本人签字处有李震宇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分管领导2019年7月17日签字予以同意,公司领导审批意见、综合办公室OA处理栏也有相关人员签字,日期均为2019年10月8日。李震宇认可审批单中注明一栏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其他内容不予认可,称其曾在2019年7月17日申请辞职,但是公司没有批准,所以后续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从离职单可以看出其提出辞职的日期为2019年6月6日,但是公司人力部门给其进行工资结算和社保减员的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公司批准辞职申请的时间在其提出解除之后,在此期间其与公司正进行劳动仲裁,其在劳动仲裁申请中也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社保减员。对此中航空港公司解释称2019年7月17日分管领导同意就代表其公司批准了李震宇的辞职申请,之后内容是办理交接的手续,审批单中的离职时间2019年10月1日是人力用铅笔书写的,不代表任何意思表示,其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由于李震宇管理的项目太多一直在做工程交接,所以其公司是先批准同意李震宇辞职,后办理的交接,且其公司仁义,在批准离职后还多发了李震宇两个月的工资,即工资和社保均支付至2019年9月。另,中航空港公司在2019年9月25日的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 中航空港公司主张李震宇已经休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的年假,但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并称因为施工企业存在冬季施工,项目部在冬季施工期间均放假,实际已休了年假。李震宇对此不予认可,称冬季也施工,不存在冬季施工期的说法。仲裁审理中,中航空港公司表示李震宇2019年8月7日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就未在公司上班,但其公司一直向其足额发放工资,李震宇最近两年的年假,应从上述休假天数中扣除,至其公司仲裁答辩之日止,李震宇近两年的年假已休完,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李震宇认可收到了工资,但称其于2019年8月8日提出解除后,不存在休息年假的情况,也不应再发放工资。 另一,仲裁中,中航空港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王若愚作为其公司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接受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等,该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有中航空港公司的公章。 另二,李震宇、中航空港公司均认可中航空港公司已为李震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判决结果
一、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李震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被告李震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履行完毕); 二、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震宇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停机坪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149276.25元; 三、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震宇天津机场二期扩建助航灯光工程项目责任目标奖金570770.9元; 四、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震宇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助航灯光及站坪照明工程的工程竣工奖金个人部分350054元; 五、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震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1312元; 六、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震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未休年假工资68766.83元; 七、驳回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葛连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思蕊
判决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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