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思方隆(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1民初3768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思方隆(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思方隆(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46.22元。申请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及现金23144元对其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思方隆(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存款77146.2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91元,由申请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程新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关雅晴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