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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鲍林强
联系方式:0571-28023072
注册时间:2009-12-16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B座
简介: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电视剧制作;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演出经纪;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兽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家政服务;通讯设备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销售代理;软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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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491民初3444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员封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爽
判决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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