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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川
联系方式:0775-2676778
注册时间:1993-08-05
公司地址:玉林市福绵区文化艺术中心三楼
简介: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施工;房屋拆除工程服务;土地整理服务;装配式建筑、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安装、轻小型起重设备安装;金属门窗制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装置设备的生产、销售、设计安装;电力工程设计、电力技术研究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销售:医疗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五金交电,科教设备,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安防器材,电子产品及配件,家具,智能化设备,空气及水净化设备,体育设施;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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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聚成页岩砖有限公司与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0223民初1007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鹿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鹿寨县聚成页岩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本金8592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LPR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5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的页岩砖用于承建的鹿寨县寨沙镇文体中心工程项目。合同中双方明确:按工程材料实际用量支付费用,款到发货;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追讨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及差旅费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地点供货价值总额已达105920元,然被告在2019年5月22日以成晋名义向原告支付20000元的款项后,就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友好协商,要求其尽快、足额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现距被告应当支付拖欠款项的时间已有两年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迫于无奈,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另,因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而引发本次诉讼,依法应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故请求贵法院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为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的页岩砖,用于承建鹿寨县寨沙镇文体中心工程项目。合同还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12月15日止,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地点供货。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均认可供货的总货款为105920元。2019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因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货款为85920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鹿寨县聚成页岩砖有限公司页岩砖货款85920元; 二、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鹿寨县聚成页岩砖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从2021年4月1日起计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鹿寨县聚成页岩砖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3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0.5元,由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覃大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婷
判决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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