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荣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503民初1242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荣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明、袁志猛、被告刘荣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邵阳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642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刘荣达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号房屋(房屋面积162.19㎡)一套后,自2017年5月27日起,邵阳市向阳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东湖日欣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东湖日欣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照1.06/月/㎡收取物业费。一直以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费,经原告催缴仍拒不支付,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荣达辩称,被告楼下的卡拉OK厅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多次向原告反映,原告没有积极处理;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被告家淹水,原告没有赔偿;小区业主高空抛物砸坏了被告家的车辆,原告也没有处理,在原告没有解决好上述问题之前,被告不会交纳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原告邵阳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东湖日欣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东湖日欣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东湖日欣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06元/㎡/月,按月收取,逾期不交,下月起按每月百分之二收取滞纳金,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7月21日、2019年4月26日、2020年5月22日与东湖日欣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31日止。被告刘荣达系东湖日欣小区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62.19㎡。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刘荣达未交纳物业费5329元(162.19㎡×1.06元×31个月)。在庭审中,被告刘荣达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义务,导致其遭受楼下卡拉OK厅的噪音的困扰,且其家中因下水管堵塞而被水淹、车辆停放在小区被高空抛物砸坏,原告均未处理。原告则称,就噪音问题原告已向卡拉OK厅业主发出交涉函,原告不是执法部门,无权处理;被告家被淹及车辆受损,被告应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双方各执己见,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欠费详细表、物业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物业催费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荣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阳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642元。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刘荣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荣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小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何曦子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