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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916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4461647
注册时间:1984-06-20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氧气零售;医用气体(液态氧气分装);氧气气瓶充装;气瓶检验(限氧气、二氧化碳);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含轿车),大中型客车维修,货车维修(含工程车辆)(总成修理,一、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整车大修));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非学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与维修;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输变电工程、铁路工程、矿山工程;电力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水污染治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土地整理;土石方工程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生产建筑材料;输水管产品生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仓储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维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质检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造林和更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建筑物拆除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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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翔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藏05民初4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翔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翔睿)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五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五局四公司)、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加查水电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加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翔睿法定代表人罗章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被告(反诉原告)水电五局、水电五局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珠永青、平措卓玛,被告华能加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权,证人巫德斌、刘明、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翔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水电五局、水电五局四公司签订的《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处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94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四川翔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水电五局、水电五局四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944000元。华能加查公司在有毒有害气体导致降效、停工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四川翔睿与水电五局签订《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处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8年2月25日签订《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上述合同均约定由四川翔睿施工雅鲁藏布江大坝相关工程。2018年10月13日原告与水电五局约定对双方签订的《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将甲方水电五局变更为水电五局四公司,水电五局继续负责施工管理。2018年7月9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灌浆廊道施工基岩持续溢出有害气体,并于7月9日至8月16日停工等待作业面整改及安全评估。2018年8月16日监理方通知恢复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基岩有害气体不断溢出,影响施工效率,施工成本加大。2019年1月5日原告在多名班组成员均提出廊道内有毒有害气体持续溢出且随着施工推进,气体溢出逐渐增强的情况下,决定停止施工。因此,因施工环境出现各方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均无法预见的情形后给四川翔睿造成了施工损失及相关的降效损失,因此基于施工环境的特殊情况请求支持相关诉请。 水电五局和水电五局四公司辩称,1.四川翔睿施工时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时间是明确的且在2018年8月16日之后该工程恢复了正常的施工,并施工至2019年1月5日,在正常施工的条件下二被告认为不存在降效及损失,从证据上看工程复工后反而效率比之前更高且不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及相关安全隐患,对于四川翔睿的主张不予认可。2.四川翔睿主张的9944000元,除了进行司法鉴定外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损害是如何构成的,故四川翔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华能加查公司辩称,1.四川翔睿要求华能加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川翔睿作为合法的分包人,分包合同是与水电五局和水电五局四公司签订的,在各方发生纠纷后四川翔睿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业主方华能加查公司主张权利。2.本案华能加查公司已经按照与水电五局签订的合同履行了相关支付义务,四川翔睿向华能加查公司主张相关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反诉部分,反诉原告水电五局、水电五局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四川翔睿向反诉原告支付《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处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基础处理工程专业分包—[2017]—001号)、《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JC/C3标[2018]01号)约定的反诉被告四川翔睿单方不履行两个合同的违约金2000000元及出现多次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健康、环境和安全等事故的违约金330000元。2.反诉被告四川翔睿向反诉原告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32100元。3.反诉被告四川翔睿承担本案反诉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水电五局与四川翔睿于2017年4月2日和2018年2月25日分别签订《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处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基础处理工程专业分包—[2017]—001号)和《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JC/C3标[2018]01号)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行为。案涉工程系西藏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四川翔睿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多次违约行为,监理单位以罚款方式向四川翔睿主张违约责任,造成反诉原告履约中的多项损失,四川翔睿于2019年1月23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未能依约在结算单中进行扣除。另,双方合同约定的交工时间为2018年底,但因出现雅江洪峰等原因,案涉工期依约顺延至2019年5月,四川翔睿单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仍占用施工场面,影响了反诉原告交工时间。综上,四川翔睿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基本权益现提起反诉,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四川翔睿辩称,四川翔睿并无双方约定的违约事项,在施工过程出现的极少部分违规行为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违约标准,不能依合同核算违约金。其在施工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已由水电五局、水电五局四公司在各期进度结算中依照相应《处罚单》进行了罚款,意味着双方就施工过程中对四川翔睿的违规事项达成合意确认,并以罚款方式处理完毕。水电五局、水电五局四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进行处罚,显然有驳施工各方的意思表达,不能成立。 华能加查公司辩称,对反诉原告提起的反诉没有意见,认为与华能加查公司无关。 在本诉部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三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对三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四川翔睿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当中的第四项帷幕灌浆记录表,证明:回填孔。第五项关于恢复廊道内施工的通知,证明:因有害气体的溢出复工时间。第六项灌浆记录表,证明:冬季施工停工时间。第七项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施工安全隐患。第三组证据当中的第三项帷幕灌浆记录表,证明:降效部分普通标准产值。第四组证据当中的第二项图纸,第三项钻孔记录表、单孔钻孔检查记录表,证明:先导孔施工产值。第五组证据当中的第二项通知,证明:汛情。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四川翔睿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当中的第四项帷幕灌浆记录表,无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部分,本院不予采信。第五项关于恢复廊道内施工的通知,因该证据原告方未提交原件,本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第六项灌浆记录表,无法证明四川翔睿冬季施工停工时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第七项现场照片及视频,系原告单方面提交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当中的第三项帷幕灌浆记录表,均有相关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组证据当中的第二项图纸,因该图纸由被告水电五局申请的证人巫德斌(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对图纸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故本院予以采信。第四组证据当中的第三项钻孔记录表、单孔钻孔检查记录表,两份记录表因原告未提交原件,本院不予采信。第五组证据当中的第二项通知,对于该通知原告仅提交一份信息截屏,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水电五局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当中的第八项中国水电五局内部合作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JC/C3标(2018)16号};第九项中国水电五局内部合作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JC/C3标(2018)08号};第十项分包项目审批表(2018年4月13日),上述证据证明:对工程单价、误工费的约定。第五组证据当中的第十七项廊道内气体检测台账,证明:廊道内有害气体排除后五个月的复工情况及廊道内具备施工条件。证人巫德斌、刘明、龚平的证词,证明:本案工程设计经过,施工进程和施工技术问题。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水电五局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当中的第八项中国水电五局内部合作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JC/C3标(2018)16号};第九项水电五局内部合作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ZSWJ-加查项目-JC/C3标(2018)08号};系水电五局与水电五局四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不能对抗本案的原告,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第十项分包项目审批表(2018年4月13日)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水电五局申请的三名证人中,因证人刘明和龚平系水电五局与水电五局四公司职工,本院认为与申请方存在利害关系,故对证人刘明和龚平的证词不予采信。证人巫德斌系设计单位工作人员与本案各方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证人巫德斌的证词予以采信。 在反诉部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三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对三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反诉原告水电五局、水电五局四公司提交的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加查水电工程项目经理部制作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考核办法及奖罚细则”,证明:所有的罚款均依照上述管理办法和奖罚细则进行扣除。 本院认证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加查水电工程项目经理部制作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考核办法及奖罚细则”,系单方制作,其在庭审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四川翔睿已收到上述文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四川翔睿提交的1.水电站施工总体流程图。证明:反诉原告前期在基础面开挖及物探时已经知晓坝基岩下存在有毒气体,并隐瞒上述事实与四川翔睿签订合同。2.14#—19#坝段帷幕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灌浆成果一览表、帷幕灌浆灌后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表及灌浆孔位平面布置图。证明:四川翔睿在施工后所有单元和灌浆孔全部验收合格,并有施工方、质检方、承建单位及监理方的签字。3.水电五局帷幕灌浆现场施工资料电子版CD。证明:现场所有施工的帷幕灌浆孔质检和监理全部验收签字,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四川翔睿已全部整改。4.2018—10号关于大坝帷幕灌浆进行变更调整合同单价意见报告。证明:2018年8月16日四川翔睿向水电五局加查项目部提交合同单价调整报告,但未得到答复。5.2019—1号关于大坝帷幕灌浆要求调整单价的报告。证明:2019年1月10日四川翔睿对水电五局加查项目部发文要求对廊道帷幕灌浆因前期未告知我方存在“有毒气体”,四川翔睿要求对帷幕灌浆合同单价变更,但未收到回复。 本院认证认为,1.对四川翔睿提交的水电站施工总体流程图、水电五局帷幕灌浆现场施工资料电子版CD、2018—10号关于大坝帷幕灌浆进行变更调整合同单价意见报告、2019—1号关于大坝帷幕灌浆要求调整单价的报告,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单方制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2.四川翔睿提交的14#—19#坝段帷幕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灌浆成果一览表、帷幕灌浆灌后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表及灌浆孔位平面布置图。上述证据虽未提交原件,但依照四川翔睿和水电五局签订的合同,可以证实14#—19#坝段帷幕灌浆均由四川翔睿施工完成,反诉原告以该证据未提交原件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对四川翔睿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翔睿的申请,本院委托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有毒有害气体导致相关损失及雅江洪峰期间的停工损失、大坝帷幕灌浆先导孔等施工费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8月28日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西藏磊鑫司技鉴字(2019)工第036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水电五局与四川翔睿在2017年4月26日签订《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处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8年2月25日签订《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上述合同均约定由四川翔睿施工雅鲁藏布江大坝相关工程。水电五局与四川翔睿在2018年10月13日约定对双方签订的《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将甲方水电五局变更为水电五局四公司,水电五局继续负责施工管理,并于2018年10月14日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2019年3月16日水电五局四公司与四川翔睿签订了分包合同解除协议书,解除了《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处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雅鲁藏布江加查水电站大坝土建基础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大坝基础处理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2018年7月11日,咨询西北公司加查监理中心下发《关于要求暂停廊道内施工的紧急通知》,2018年7月13日咨询西北公司加查监理中心下发《关于廊道内受限空间停工整改期间违规作业的警告》,2018年8月16日咨询西北公司加查监理中心下发《关于恢复廊道内施工的通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翔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增加的施工费1453283.9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翔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4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翔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528.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共同负担17879.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24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共同负担13248.4元;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翔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共同负担3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俊杰 审判员拉琼 审判员泽登卓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桑杰曲宗
判决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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