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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5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
联系方式:15328977339
注册时间:1997-09-02
公司地址:渠县渠江镇和平街42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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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粤0113民初2046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认为:2016年,原、被告签订《三禾地旺广场商业综合体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37台电梯,合同总价6074800元。其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8台电梯,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1717225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172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148434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3月31日;从2020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1717225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解除余下未排产的9台电梯合同关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案28台已交付电梯的尾款1717225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列方式解决本案的全部纠纷:原告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被告开具上述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的开票信息:税号91511725709079553A、单位地址渠县渠江镇和平街42号、电话号码0818-889777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渠县支行、银行账户23×××01。被告的收票地址:渠县渠江镇和平街42号,收件人廖涛,联系电话18733401989),被告在收到该发票后60日内向原告付清欠款17172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如原告未按期交付发票,被告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剩余9台电梯的合同关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本案纠纷全部了结。(原告的收款账户为36×××30,开户名称: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华南支行)。 三、如被告未能在上述第一项约定的60天内付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除了应付清欠款本金1717225元外,还应按以下方式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以14843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7172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30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合议庭
审判长申燕 人民陪审员邱秋霞 人民陪审员劳健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嘉瑜
判决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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